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28:54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6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外经贸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口岸海防办、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厦门检验检疫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鼓励扩大我省外贸进口的意见

在人民币持续升值、国际贸易摩擦日益增加、国内经济建设对资源性产品和先进技术设备需求大幅增加的形势下,积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有助于提升我省生产技术水平,带动我省产业升级,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外贸发展的后劲,同时对繁荣港口经济、活跃区域物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综合通道建设,具有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大做强我省外贸进口业务,促进外经贸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明确重点进口商品
按照我省鼓励进口的重点商品目录,积极引导进口企业从我省口岸进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设备、紧缺资源性产品和能带动产业升级换代的成套技术设备等。推动炼化一体化、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电工电器、环保设备制造,以及集成电路、平板显示、LED及光伏电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促进我省石油化工、机械装备、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升级换代。
二、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一)加强口岸通关协作。口岸通关部门要积极推动在我省口岸进出口的中西部省区货物采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直通式放行”模式。进一步完善在福州港口岸青州港区和江阴港区、厦门港口岸东渡港区(含东渡联检报关中心)和海沧港区(含海沧联检报关中心)、厦门航空港货运联检报关中心等繁忙海空港口岸实行的每周七天工作制,在省内其他口岸实行24小时全天候预约加班制度。加快福建电子口岸建设,实现大通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口岸大通关服务热线,设立24小时口岸大通关服务热线电话,及时解决和协调企业通关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二)健全完善海关通关服务体系。海关要大力推动区域通关改革,在与兄弟海关共同签署区域通关合作备忘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珠三角”、“长三角”和中西部省区海关的协作,大力吸引货源从福建口岸进口。加强与“泛珠三角”海关的合作,加快推广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快速通关系统。进一步推行以“G通道”为基础的一系列便捷通关税收征管模式改革,继续推行“网上税费支付”。对重点进口商品和重大项目进口设备建立和实行预归类和预审价制度,为企业提供产品进关前的咨询和成本估算服务。实行协调员制度,对重点进口商品积极提供通关咨询、申报、查验、放行、统计咨询“一条龙”服务,加强项目跟踪,及时帮助解决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创新检验检疫工作模式。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积极开验新产品、新项目,加强快速检测方法和检测手段的研究,提高综合检测能力。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加快“检验检疫证书”签发速度,缩短检测周期。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制度,在动植物检疫许可、旧机电备案、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等方面,实行快速审批办理。对以小额贸易方式输入的台湾食品、农产品,简化随附单证,实行到货现场快速检验检疫监管。
三、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
(一)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探索运用买方本外币信贷,特别是要用好、用足政策性银行对支持进口的相关优惠政策,支持我省进口紧缺资源、能源和废铜、废铁、废纸等再生性资源。积极探索推出进口设备抵押贷款、进口保单质押融资等创新产品。密切跟踪了解省重点建设项目及重点进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认真研究申贷企业的融资需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结合不同企业特点,运用多种融资方式给予积极支持。
(二)简化外汇管理手续。外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进口企业办理名录申请手续和进口付汇程序,实现全省企业名录监管信息的实时公布和共享,方便进口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取消进口异地付汇事前备案制,所辖进口企业需到省内其他地区银行办理售付汇业务的视同本地付汇管理。改进与企业沟通核销情况的方式,实现核销状况查询便利化,在按规定每月定期清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的基础上,定期将企业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明细信息告知企业。对辖区内大型进口企业开设核销特别通道,实行定期集中办理进口付汇核销业务,不定期派员上门现场宣传指导。
(三)创新进口业务保险产品。用好海外投资保险,保障企业在海外资源开发安全,并鼓励海外投资企业将经营成果通过进口的方式输回国内。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发进口信用保险,鼓励企业发展进口业务,为企业在办理进口融资时提供信用支持。
(四)落实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国家进口免税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扩大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的优惠政策。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参照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龙岩、三明市等福建原中央苏区县鼓励类产业目录及相关税收政策,以扩大我省腹地的进口量。
四、加快服务进口平台建设
(一)发挥国内外展会的平台作用。外经贸、经贸等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进口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参加国内外的商品和技术成果的交易会、对接会,促进对所需设备、仪器及原材料的进口。中国福建商品交易会、海峡两岸纺织服装博览会、中国(晋江)国际鞋业博览会等展会要增加进口功能,专门设立进口馆。
(二)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积极发布国外相关装备信息,包括国外设备的最新动态、鼓励类进口设备目录、进口设备归类编码、进口手续咨询、进口设备招标信息等,为企业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
(三)培育设备租赁市场和融资租赁企业。各有关部门要培育进口设备租赁市场,帮助企业在使用先进设备的同时减少资金占用。积极培育发展融资租赁企业,争取商务部新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等非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增加融资租赁产品品种,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开拓新业务领域和品种,鼓励中小企业利用融资租赁引进国外先进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和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合作,建立健全项目评估和风险防范制度,提高融资租赁企业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加快港口和临港产业配套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快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我省外贸进口的硬环境。各口岸查验部门要大力支持我省口岸扩大开放及临港产业园区的发展。在争取中央支持将我省沿海港口列入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煤炭集散中转基地和矿石中转基地等布局的同时,交通部门要做好各类涉港规划的衔接,强化港口规划管理。创新港口发展模式,设立政府主导的港口特许经营机构,对我省港口建设实施连片开发或整体开发。加快厦门国际航运枢纽港和福州、湄洲湾(南北岸)主枢纽港建设,推进公共配套设施及疏港公路和铁路建设,建设为厦门、福州港集装箱运输服务的大型铁路物流场站,促进进口货物的海铁联运,提升港口吞吐能力和辐射能力。认真实施《关于鼓励中西部省份从福建省港口进出口货物及投资建设码头泊位的暂行规定》,降低我省境内铁路运价水平。继续推进莆田秀屿木材检疫除害处理区发展,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原木进口国别名单。加快建设厦门湾、湄洲湾、福州江阴、罗源湾、漳州古雷、宁德三都澳等大型临港产业基地,充分利用国外资源、能源等,推动我省工业化进程。
五、建立鼓励进口保障机制
(一)培育经营主体。外经贸部门要积极争取商务部进一步放宽国营贸易经营限制,准许更多有经营能力的内资企业经营进口,培育和扩大我省的进口经营主体。选择一批富有成长性的龙头企业、民营企业,建立重点进口企业联系制度,从市场信息、融资担保、进口贴息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促进其做大进口业务。
(二)扶持中介组织发展。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和扶持进口行业协会等服务业中介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加强对全行业及相关企业的指导,为企业引进技术装备提供决策参考。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招标等工具和组建价格同盟等办法,提高进口议价能力。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对企业进口资源性商品、引进国外关键技术和先进设备和生产线给予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外投资开采资源产品回运进口的运、保费给予扶持补贴,鼓励资源回运。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视财力安排扶持资金,建立起省、市、县三级共同支持外贸进口的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