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公告

2020年07月28日16:16:27
发布部门: 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标准砂出口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5日起,对标准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标准砂海关编码为2505900010。
三、标准砂生产企业到商务部驻福州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办理通关手续。
四、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对本公告的解释。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二00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