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税则号调整的公告

2020年07月25日04:46:4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89号

2005年6月13日商务部发布第34号公告,决定对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本案的被调查产品正确的税则号应当是48043900,而不是立案公告中的48064000。
经调查并经国务院税则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的认定,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号为48043900。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043900。
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为:耐磨纸是一种添加了耐磨材料三氧化二铝的成卷或成张的原纸。经浸胶后成为高光泽透明或半透明纸。

二、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应根据商务部2006年第45号公告决定的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按税则号480439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前,进口经营者按税则号48043900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不再追征现金保证金。

三、对自2006年商务部发布第45号公告起至本公告执行之日止,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耐磨纸时,已按税则号48064000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海关予以退还。

四、本公告自2006年11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〇〇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