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关于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21:12:45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
发布文号:

申请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
《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005年第49号公告)现已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2005年第49号公告),凡是符合申请条件并属地在北京市区域内的企业,均可在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所规定的时间内,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北京地区的授权机构)提出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四种农产品进口配额申请。2005年9月15日以后,不再接受企业申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大街南大街丁2号。
咨询电话: 66415588转0425/0838。

二、申请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2005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层行政事项受理大厅4号窗口提出申请。所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如下:
1、由申请企业填写的《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需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
2、2004年10月1日前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
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2004年度审计报告和办理2004年税务年检时提交的“2004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登记表”复印件。
4、企业2002年至2004年在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方面有无违规记录的说明。
5、按“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及必须具备的条件”要求的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三、持有2005年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得小麦、玉米、大米、棉花2005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的企业,可以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上述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认真如实填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可靠。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处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49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现予以公布。
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公告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5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58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05年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60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05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9月15日前交还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将对交还的配额进行再分配。对最终用户9月15日前没有交还且年底前未充分使用的配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在分配2006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时按比例相应扣减。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05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05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9月1日至15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递交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申请格式依照附件《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的有关规定填写。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9月1日开始将符合条件的申请通过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计算机管理系统分别进行申报,并于9月20日前将申请按时间顺序汇总后,以书面形式分别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10月1日前将关税配额再分配的结果通知到最终用户。
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小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每个申请者的申请均可获得满足;当符合条件的申请数量总和大于关税配额再分配量时,根据《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七、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再分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棕榈油、豆油、菜子油、食糖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由商务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厅(外经贸厅)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2005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名称:
申请农产品配额名称: □ 2004年有该农产品一般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04年有该农产品加工贸易进口实绩者 □ 2004年无该农产品进口实绩者
一般贸易 申请数量: 加工贸易 申请数量:
报关口岸:① ② 报关口岸:① ②
企业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企业性质: □国有□股份制□民营□外商投资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贸易企业
以下由生产企业填写:
2004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注:棉花填纺锭数) 产品名称: 所需进口农产品名称:
日产量(吨): 日需要量(吨):
年产量(吨): 年需要量(吨):
该产品年销售额(万元):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2004年加工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5年加工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2004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2005年一般贸易配额 分配量(吨):
实际进口量(吨): 已完成进口量(吨):
以下由具有粮食批发零售资格的企业填写
2004年粮食贸易年销售额(万元): 2004年粮食进出口额(万美元):
2005年粮食贸易已完成销售额(万元): 2005年已完成粮食进出口额(万美元):
是否同意对国外和国内应询提供本企业配额申领数量□是  □否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填表说明:1、'2004年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指以申请进口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及生产能力。2、'日、年产量'及'日、年需原料量':指企业2004年日、年产量及对进口农产品的日、年需要量。3、棉花申请企业在'日需要量'一栏填纺纱设备的锭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