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与律师、诉讼参与人相互关系的规定

2020年07月21日15:47:5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为维护司法公正、规范法官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二、法官与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亲属、同学、师生、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三、在法院内进行的开庭、交换证据、质证、调查、调解、宣判等审判活动,应当一律在审判法庭或者规定的场所进行。

四、法官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与握手、互致问候及谈笑。

五、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不得暗示更换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介绍辩护、代理等法律服务业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不得向其泄露秘密。

六、法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索取、收受或者借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律师的财物,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如发生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律师向法官发出宴请邀请、赠送礼品礼金等行为,法官应当立即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据实将有关情况转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纪处理。

八、法官违反本规定,影响司法公正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