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1994年律师工作执照(证)注册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22:50:35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4]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对律师实行年检注册,是对律师执业活动加强管理和完善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执照和律师(特邀)工作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此项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尤其在当前律师事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更应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同时,要注意发挥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以适应律师事业发展的需要。现将今年律师工作执照(证)注册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落实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律师工作改革方案冷有关律师工作实行“两结合”的管理体制,并逐步向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管理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过渡的精神,在今年的律师注册工作中,凡具备条件的地方,注册工作可以由律师协会办理。不具备条件的地方仍然由司法行政机关办理。 
二、今年的注册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领导要积极督促,抓好落实。要保证律师执照(证)注册工作的严肃性,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对注册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办理,杜绝注册工作中的一切不正之风。 
三、做好注册前的准备工作,要组织律师学习《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律师惩戒规则》,宣传有关律师工作改革文件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引导广大律师关心改革,参与改革。并将此项购作为能否予以注册的必要条件。 
四、注册前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检查的内容包括:律师事干所的建章立制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律师事务所的幡状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等。律师事务所要向注册管理部门报送年终总结。 
五、对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搞不正当竞争、做虚假宣传和不实际宣传、有欺骗司法行政机关等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并予以暂缓注册。 
六、注册工作要与律协会费挂钩。凡是无故不交会费的律师事务厅,一律不予注册。 
七、为更好地宣传律师制度,便于社会各界对律师监督,有条件匀地区,在律师执照(证)注册工作结束后,应登报公告已注册律师的名单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单。公告由各司法厅(局)统一办理,公告费由各律师事务所负担。 
八、注册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注册工作总结报告》报部律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