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2020年07月22日15:07: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ぉ司法厅(局ぉ: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ぉ5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经研究,对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内凡按照劳人计(1985ぉ6号文件规定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现已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文凭,符合律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且能胜任各级岗位职责的,可以在本单位律师、公证员职务比例限额和增资限额内,评聘相应的专业职务。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的同等待遇,但不属于转干。上述人员中,凡大学专科毕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工作3年以上并被评聘为四级律师职务的,可参加今年全国律师资格统考,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授予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