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

2020年08月07日15:33:39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京财综[1997]152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你办《关于办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收费标准的函》((97)港办秘字第14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收费事宜函复如下:
一、为保证1997年7月1日后你办对内地人员因公往来或驻留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持证件进行管理的需要,同意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从1997年7月1日起,在颁发内地人员因公赴港《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以及颁发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时,收取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

二、《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收取《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通行证》、《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工本费和《通行证》签注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核拨。

五、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同时,要及时足额将收费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金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收支计划和决算,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函》((1997)财综字114号)的规定,现将《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和《派驻香港身份证明》及其签注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签发内地人员因公赴香港特别行政区2年、5年有效期《通行证》和驻港部队人员《派驻香港身份证明》以及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2年有效期《通行政》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2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45元;
(二)5年有效期《通行证》每证50元;
(三)《派驻香港身份证明》每证10元。

二、你办和经授权的地方外事办公室办理《通行证》签注手续,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前往香港一次有效签注,每件20元;
(二)前往香港一年内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00元。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的通知((97)港办秘字第16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办及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湛江市、广州市、福州市、厦门市、北海市、秦皇岛市、南通市、南京市、连云港市、大连市、沈阳市、青岛市、威海市、烟台市、宁波市、温州市、成都市、武汉市、西安市、哈尔滨市、长春市外办、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领事部: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批准收取〈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等有问题的函》(财综字(1997)114号及《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授权签发机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取通行证工本费及签注费,并将收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各授权签发机关请于每年第四季度将当年订购的《通行证》费用经银行汇至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上缴标准为每证25元。
户名: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开户行:北京市工商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014—008051—13

三、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的《通行证》及签注收费,请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规定的标准收取等值的港币或人民币。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