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9:42:52
发布部门: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府〔2008〕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业经五届十一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阳江市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9部门联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城镇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物价、规划、市政、统计、金融管理、税务等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集,主要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在土地计划中优先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公房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房产管理部门代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承租住房。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标准计收租金。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公房租金核减,是指对现已承租公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给予减收住房租金。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收入标准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
(三)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对第(二)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为申请人,或由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
第九条享受过房改或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下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人,应该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存在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房产管理部门。
(四)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符合资格条件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现住址和条件、家庭人口和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在阳江房管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申请人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轮候。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权属证书、租住公房或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
(三)在户口簿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五)申请人持有《广东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优待证》的,一并提交。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轮候到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家庭人口和收入水平确定。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标准,按如下标准计发租赁住房补贴:
(一)1人户,每月补贴80元。
(二)2人以上户,每人每月补贴50元。
第十四条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发放: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的通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到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四)申请人持登记备案手续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申领手续。
(五)街道办事处将发放租赁补贴名册和有关资料送房产管理部门复核。
(六)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发出《租赁住房补贴发放确认书》。
(七)房产管理部门按月在指定银行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赁住房补贴存入房屋出租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
第十五条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过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实物配租的房源包括直管公房、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政府出资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
第十七条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设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相对集中建设,也可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
第十八条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轮候顺序发出《实物配租轮候通知书》。
(二)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退出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的租金收缴和房屋修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廉租住房产权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经批准符合公房租金核减条件的租金核减保障的家庭,可以直接到廉租住房产权单位办理公房租金核减手续,按照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二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超过现定标准的。
(二)购买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的。
(三)出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而应当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予保障对象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50%;过渡期满,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享受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租住的廉租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三)享受公房租金核减的,停止减免租金,纳入公房管理,按公房租金标准计租。
第二十三条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的,收回房屋,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内的房屋租金,并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回房屋,并按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规定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和已核减的租金。
(一)承租人擅自将租住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无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有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应当取消其申请和保障资格。
对出示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房产管理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相应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7日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