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07月22日09:36:0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李毓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使我市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从根本上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以及《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东府令第85号)的规定,市政府对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市政府决定:
对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或因职能转变,执行主体发生变更,或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不相适应的10份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附件: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予以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日期
发文单位
废止理由
1
东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东府令
第45号
2002.1.17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财政局行使。
2
东莞市人民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6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3
东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东府令
第57号
2002.5.30
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代替。
4
东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58号
2002.5.9
市人民政府
相关监管职能已转由市建设局行使。
5
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东府令
第62号
2002.7.21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不一致。
6
东莞市行政审批责任及过错追究办法
东府令
第65号
2002.11.8r>市人民政府
已被《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
〔2007〕102号)代替。
7
东莞市镇区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东府〔2003〕64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8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
东府〔2003〕65号
2003.6.25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9
《〈东莞市鼓励镇区工业园区发展的优惠措施〉实施细则》
东府〔2003〕107号
2003.10.23
市人民政府
与之后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顾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规定不一致。
10
关于在市区范围内禁止摩托车载客营运通告
东府〔2003〕133号
2003.12.9
市人民政府
已被《关于禁止摩托车非法营运载客的通告》(东府〔2007〕76号)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