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2日00:07:41
发布部门: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8年6月2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2008年8月1日实施)

第一条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称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依法设立的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基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基金管理、使用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基金的征收范围与标准:
(一)宾馆酒店按旅客入住征收:五星级或相当五星级的每人每天8元,四星级或相当四星级的每人每天6元,三星级或相当三星级的每人每天4元,二星级或相当二星级的每人每天2元(已挂星级宾馆酒店免征旅游团队基金);
(二)旅行社根据旅游年业务收入按..3000元至30000元分段核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三)对经海口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大车每辆次征收3元,小车每辆次征收2元,旅客每人次征收0.5元;
(四)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
(五)购买新机动车车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0.3%征收,车价在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按0.4%征收,车价在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按0.5%征收,车价在30万元以上的按1%征收(特种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免征基金)。
第六条基金按照下列规定征收:
(一)对入住宾馆酒店的旅客征收基金的,委托宾馆酒店代收代缴;
(二)对旅行社征收基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三)对经港口过海到其他省(区)的旅客、车辆征收基金的,委托海南省海峡轮渡运输管理办公室代收代缴;
(四)对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房屋产权交易登记中心代收代缴;
(五)对购买新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基金的,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代收代缴。基金按月征收。对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本基金,情节严重者,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七条征收基金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由财政部门设专户储存,按照“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和“取之于社会、用之于人民”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当年基金节余可留存下年使用。
第九条基金使用范围:
(一)政策性补偿;
(二)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要商品储备的补贴;
(四)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五)保障供给、促进流通的政府资助;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基金使用程序:
(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计划性与应对突发性因素相结合原则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由使用单位向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调查核实,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给予拨款。有偿使用基金的单位应同价格主管部门签订偿还协议。用于各区农副产品基地建设部分的有偿使用基金,由区财政承借承还。
第十一条国家和省规定的对城镇居民的各种价格补贴、主要副食品储备专项补贴,仍由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1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的《海口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