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阿拉坦布拉格”自由贸易区法规

2020年07月22日02:23:30
发布部门: 蒙古
发布文号:
 
2002年6月28日   
第一条、 本法的宗旨
一、本法的宗旨是阐明“阿拉坦布拉格”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阿拉坦布拉格”区)的法规,协调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关系。
第二条、“阿拉坦布拉格”区法规
一、有关“阿拉坦布拉格”区的法规是由蒙古国宪法、自由区域法、本法及与上述法规配套的其他法规性文件组成。
二、在蒙古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如有与本法不同的条款,则遵从国际公约的条款。
第三条、“阿拉坦布拉格”区的土地
一、“阿拉坦布拉格”区是根据蒙古国大呼拉尔的决定,在色楞格省阿拉坦布拉格苏木划分至边界的土地。
第四条、所得税的优惠及免征税
一、对在“阿拉坦布拉格”区电力和热力输送网、自来水供应、公路、铁路、无线电通讯网等部门投资的企业,按其投资额扣除所得税。
二、在“阿拉坦布拉格”区投资兴建仓储、搬运、旅馆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五年内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免50%。
三、在“阿拉坦布拉格”区与自由区管理部门签订十年或十年以上经营合同,旨在改善该地区产品存储的包装企业,从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免50%。
四、对于在“阿拉坦布拉格”区管理部门注册的自由区常住居民、外国企业和机构,免征固定资产税。
五、在“阿拉坦布拉格”区管理部门注册的自由区常住居民、外国企业和机构将其固定资产转让给蒙古国的企业、机构或个人时,免征所得税。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优惠
一、“阿拉坦布拉格”区在以下方面对土地使用费实行优惠:
1.经营商业、公共服务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三年免收土地使用费,后三年减免50%。
2.经营本法第四条第一、二款中指出的涉及“阿拉坦布拉格”区基础设施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前五年免收土地利用费,后三年减免30%。
 
 
                                   蒙古国大呼拉尔主席
                                    c·特木日奥其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