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税法

2020年07月22日02:17:14
发布部门: 蒙古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本法的宗旨
为了对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征收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税,协调与该税上缴预算有关的事项,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税的法规
   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税(以下简称“税”)的法规由总税法及根据总税法产生的本法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
第三条 纳税人
   在蒙古国境内拥有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的公民个人和企事业单位为纳税人。
第四条 应纳税的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
  下列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应纳税:
   1.各类载重卡车;
   2.公共汽车;
   3.轿车;
   4.摩托车;
   5.专用汽车;(吊车、装有维修服务和实验设备的车等等);
   6.拖拉机、其他自行交通工具。
 第五条税额
   接下列税额对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征收年度税:     公路运输工具和自行交通工具种类年度税额(图格里克)
     乌兰巴托、达尔汗、额尔登特、乔伊尔市其他地方
     1.两轮摩托200180
     2.三轮摩托300280
     3.轿车30002000
     4.小型公共汽车(15座以下)70006000
     5.公共汽车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