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2020年09月12日09:57:50

律师回答

1、我国《婚姻法》中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因此,根据上述《婚姻法》明确规定,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只有上述四种情形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法律上不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于家庭暴力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又做了详细的规定。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来审查是否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情形,且是否有证据来证实对方存在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四种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