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的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08日13:25:03

1.醉驾入刑的具体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

2.醉驾入刑处罚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您好,"醉驾入刑"不是一个刑事法律的专用名词,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将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2020酒驾入刑新规定

2020酒驾入刑新规定如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4.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驾入刑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情节恶劣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草案,凡醉酒驾驶,即便不发生严重后果,也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车、在城镇高速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

扩展资料

酒驾国际处罚

1、美国部分州: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2、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者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并且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驾入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酒驾

5.我国法律规定醉酒驾驶入刑说明了什么意思

醉酒驾驶入刑说明国家强化了对醉酒驾驶的惩治力度,也是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不受侵害的需要,是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的需要。

一、酒驾驶入刑的背景:近年来,因酒后驾驶造成车毁人亡的悲剧在我们身边屡屡上演。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月至8月,全国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

在所有导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排在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和违法占道行驶之后,居第4位。从1994年到2004年的10余年间,因酒后驾驶而导致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人数的比例由1994年的2.0%上升到2004年的4.4%,平均每年以7.3%的速度增长;导致的事故起数每年以17.4%的速度增长,导致的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以13.5%的速度增长。

经济处罚、行政拘留不足以震慑酒后驾车行为。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责任事故案件直线上升,且性质及其恶劣,民愤大。

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二、醉酒驾车入刑的必然性 1.《刑法》依据。

《刑法》第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社会保护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功能,其能够有效的确保社会不受犯罪侵害。

近年来的相关数据表明,各种酒后驾车肇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危害程度不断加深,已经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在这样的背景下,醉酒驾车入刑,必然成为我国刑法完善的必要环节,成为社会对刑法保护功能要求不断完善的必然结果。 2.醉驾不入刑不足以震慑醉驾行为人。

我国行政立法对于醉酒驾驶的惩罚力度远远不足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也不能很好地处理当前我国酒后驾车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状况。所以,在其他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法益时,刑法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醉驾违法性依据:酒后驾车行为,本身已经属于高危险性的违法行为,不管是否发生事故,都在客观上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利益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也就是说,这一行为本身威胁到了刑法所保护之法益,具有可罚性,所以有必要纳入刑法的处罚范畴,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众的权益。三、醉酒驾车入刑的纷争 醉驾入刑的两种纷争,即坚持“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和坚持对“醉驾”必须“区别对待”两点。

“醉驾”必须“一律入刑”观点:其理由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直接规定,因为从现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设置的“危险驾驶罪”来看,本罪在客观行为方面规定了“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种行为,而且这两种客观行为在犯罪成立上具有不同的限制性条件。详言之,“追逐竞驶”非常明确的具有“情节恶劣”的入罪限制,而“醉酒驾驶”却没有“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任何附加条件。

公安部明显认为,在同一条文中出现如此悬殊的差异,直接折射出的就是构成要件上的不同要求。因此,按照刑法总则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在认可现有法律规定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要求“醉驾”必须“一律入刑”实质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严格遵循的结果。

“醉驾”必须“区别对待”的观点:同样是在不脱离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展开的。道理很简单,提出“醉驾”应当“区别对待”的学者,眼光视线仍然必须囿于现有的法律规定,即通过现有刑事法律来阐释“醉驾”的出入罪问题。

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区别对待”的理解仍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不同认识。从这个层面来说,“区别对待”说在理解“醉驾”问题时仍然是贴近罪刑法定原则的。

而且,支持“区别对待”见解的学者更为直接地指出,只有“区别对待”的理解方式,才是真正符合了罪刑法定原则,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原则最初是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保障人权而提出来的,主要是反对‘类推、法律溯及既往、立法模糊’等不利于被告人的做法。纷争的总结:《刑法(九)》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不看有什么从轻或从重情节,不需要以犯罪结果为刑罚依据,只要是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就犯本罪。

6.醉驾入刑有何法律意义

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多来,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

据统计,三年来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据介绍,公安机关对待醉驾案件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坚决依法追究;发现违法办案、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1400余人。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依靠各部门推动建立酒驾醉驾保险费率浮动、单位管理责任倒查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长效机制,同时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部署集中整治。

今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全国共查处酒驾3.4万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6%和33.8%。 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6亿辆、驾驶人数量接近3亿人,今后仍将持续快速增长。

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严格执法保持打击力度,不断巩固深化酒驾治理成果,有力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守法、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醉驾入刑有效果 法治入心显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醉驾入刑实施3年 国内酒驾下降25%。

7.醉驾入刑有何法律意义

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醉驾入刑”3年多来,机动车年均递增1500万辆、驾驶人年均递增2000万人、道路里程年均递增12万公里,可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全国发生涉及酒驾、醉驾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较“醉驾入刑”前同比分别下降25%和39.3%。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被认定为犯罪。据统计,三年来公安机关平均每年出动警力2000余万人次,警车1200万辆次,年均检查车辆、实施唾液或者呼气检测近1亿人次,累计查处酒驾127.3万余起,醉驾22.2万余起,全国无一例醉驾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

据介绍,公安机关对待醉驾案件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查处,不管什么人,只要触犯法律,坚决依法追究;发现违法办案、干扰执法办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三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酒驾并抄告纪检监察部门1400余人。

扩展资料:

公安机关依靠各部门推动建立酒驾醉驾保险费率浮动、单位管理责任倒查等制度,初步形成了综合治理酒驾长效机制,同时在节假日及重大活动期间部署集中整治。今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全国共查处酒驾3.4万起,因酒驾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7.6%和33.8%。

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2.6亿辆、驾驶人数量接近3亿人,今后仍将持续快速增长。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酒驾“零容忍”,严格执法保持打击力度,不断巩固深化酒驾治理成果,有力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守法、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醉驾入刑有效果 法治入心显力量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醉驾入刑实施3年 国内酒驾下降25%

醉驾入刑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