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民防类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6:20:09

1.公路人防要依照什么相关法律法规

3、着力提升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一是优化人防工程布局结构。

二是推进兼顾人防工程建设。三是加快疏散避难场所建设。

四是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强化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构建人防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专业监理单位分工明确的质量监管体系,切实扭转以往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在全面提高人防结建的审批管理、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建设市场的依法管理上下功夫,努力达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4、深化人防(民防)宣传教育工作。防教育要按照防空防灾一体化的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地组织人防(民防)教育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式、不同规模的教育场所。

5、着力推进人防法制建设。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作新情况,调整配强人防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加强人防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兼)职法律专业人员。

认真抓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确保人防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 6、扎实推进基层人防工作。

要认真开展人防工作进基层、进社区工作,切实加强社区人防领导小组及战时指挥机构建设,广泛开展人防(民防)宣传教育活动。

2.国防法规的相关法规

之所以把《国防教育法》单独列出来为大家作比较详细的介绍,主要是因为,它和我们目前进行的军训有着密切的联系,也就是说,它是我们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国防教育和军训的法律依据。

《国防教育法》是规范全国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施行。

《国防教育法》共6章38条,(真是人性化)其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国防教育的领导体制,国防教育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法。

同时,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对对国防教育的职责及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通过立法规定一个节日或者纪念日,以推动国家某项事业的发展,是国内外经常采取的做法,我国的《国防教育法》在起草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设立全国性的国防教育日很有必要,这有利于增强全民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和国防观念,推动国防教育建设事业的发展。

在确定具体为哪一天的时候,提出了许多方案,有人提出应选《南京条约》签订日,有人提出选《辛丑条约》签订日,还有人提出“九一八”、“七月七日”等等,经过反复研究,最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8月31日作出决定,确定每年九月第三周星期六为全国国防教育日。369国防教育第二章学校国防教育。

单设这一章的主要考虑,一是青少年是祖国发展的未来,是国家持续发展的强大的后备力量:二是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的特点,这一阶段正是增长才干的阶段;三是青少年在学校接受的是系统、正规的教育。因此,第13条提出:“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第15条规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高等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并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对学校军事训练的组织实施,明确规定,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的军事训练。要求学校应将国防教育列入学校的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在这里,要跟大家届时一个法律术语“应当” ,“应当”一次在立法和司法中含义就是“必须”的意思。比如,在我国《刑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 有重大理工表现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减轻处罚。

那就是必须或者肯定要减轻处罚的意思。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明确了国防教育领导体制,对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个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职责,开展国防教育的内容、方法都做了规定。第四章国防教育的保障。

对国防教育经费的筹集和使用,物资、场地及教育大纲、教材、国防教育教员的选拔等保障做了规定。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33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于其他违反国防教育法规定的行为,以至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以及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国防教育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防教育事业迈入了法制化轨道。这对于保证全民国防教育的开展,推动新时期的国防建设,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乃至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反分裂国家法》简介主要是为了台湾吧《反分裂国家法》与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全票通过。有助于反对和遏制“台独”;有助于维护两岸关系的稳定发展;有助于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

伟大第二条: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比分。

国家决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第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我国国防法制建设的前景展望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防法规建设还有一些需要健全和完善(都是这么说的)的地方,一些国防和军队建设急需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突出的是:《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国防科研产生发》、《武器装备采购法》等法律尚未出台。

还有一些重要的军事法规没有制定出来,例如联络工作、军费和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军用核安全、军用核材料管制、军事监狱管理等。此外,有些军事法规需要修改,例如共同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政治工作条例、武器装备管理方面的条例等等。

《军人权益保障法》、《转业军官安置法》、《退休军官安置法》这些法规。

3.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

我国第一部人防建设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四章通信和警报 第五章疏散 第六章群众防空组织 第七章人民防空教育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 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 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 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五条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 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六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七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 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八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 防空的义务。 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 人民防空设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防护重点 第十一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 习。

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 划。 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 需要。

第十五条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 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第十六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 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 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三章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 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

第十九条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指导。 国家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规划。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 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组织修建。

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 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 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 依法予以保障;对人民防空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热、供水、排水、通信 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 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 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

4.我国颁布的国防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扩展资料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和边防、海防、空防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动员体制,实现国防现代化。国家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战略,坚持全民自卫原则。

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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