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专业管理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0日18:05:00

1.吊装的法律法规及解释

第三节 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则》(GB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 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 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 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 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 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 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 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 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 准。 (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四)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 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五)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六)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七)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八)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单位)领导负责组织, 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 (二)本车间(岗位)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三)本车间(岗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本车间(岗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

(五)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 (六)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 令》中的有关规定。 【章名】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 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 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 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 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 工。 第四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 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一)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 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二)通用工样(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 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 ,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 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 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 情况。 第五十四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 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 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 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 经济处罚。 【章名】 第五章 工艺操作 第一节 运行 第五十六条 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 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 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 ,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 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 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 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 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 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 交接班。 第二节 开车 第六十四条 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气)必 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

投 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 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 ,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 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

2.起重吊装有哪些规定

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tui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3.请问 有关起重机械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08年8月1日施行,执行有什么问题?

质检总局颁布,如题,供下载。需要研究,操作性如何?08年8月1日起施行,对象怎么界定?是对08年8月1日后出厂的桥式起重机还是8月1日后下单的,对所有已经在用的桥式起重机定期检验是否也这样要求?已经开始监督检验尚未完成检验的怎么办?这些都是实际操作中重要的问题。质检总局出台的法规总是有这样的问题、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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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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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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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起重机械和钢丝绳相关的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啊

没有最新的国家法律法规,只有以下标准:

GB/T 8706-2006钢丝绳 术语、标记和分类

【 【 英文名称 】 Steel wire ropes-Vocabulary,designation and classification

【 发布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发布日期 】 2006-2-5

【 实施日期 】 2006-8-1

【 替代标准 】 GB/T 8706-1988; GB/T 8707-1988

【 采用关系 】 IDT ISO 17893:2004

【 起草单位 】 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贵州钢绳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全友钢丝绳有限公司

【 起 草 人 】 张平萍; 衡俊华; 夏木阳; 唐岚; 杨红英; 王玲君; 宋学明; 房义萍; 张守才

5.起重吊装“十不吊”规定是哪些

1. 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

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1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磨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

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

木砖、预制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3米,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载荷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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