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成果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4日09:55:01

1.科技成果鉴定应符合哪些条件

1. 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

2.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3. 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4. 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5.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科技:

1.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2. 软科学研究成果;

3.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4. 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

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2.工程师职称评定条件

正常申报条件 1。

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

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申报职称是不需要考试的,也不需要培训。

申报的条件是:技术员: 中专毕业后,见习一年以上。 助理工程师: 4。

本科毕业后,见习一年以上。 5。

大专毕业后。见习三年以上。

6。 中专毕业后,工作5年以上。

*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电子工程技术工程师: 5。

硕士学位,工作2年以上; 6。 本科毕业,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3年以上; 7。

大专毕业,工作8年以上,获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4年以上; 8。 中专毕业,工作15年以上,获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8年以上。

*取得全国职称外语B级考试合格证书。 *《计算机应用能力》4个模块考试合格证书。

*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出版著作一部(学会会刊优先刊登论文,评审职称有效)。 *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应根据你自己现符合的条件报评职称哈,具体你可以到广东省电子学会咨询,他们是受广东省人事厅授权的广东省电子工程技术工程师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委托受理全省范围内各行各业、各种所有制(含民营、私营、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人员职称评定申请并可提供专人的申报直通车服务。 学会的网址是: 评定标准: 环境保护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环境科研、监测、评价、规划、工程设计、自然保护、技术信息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

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1.获国家、省(部)级科技成果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3.获有较大价值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发明人)。 4.直接负责(技术负责)完成国家、省(部)级重大项目的研究、设计,或生产的产品、监测 及治理技术、工艺等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有关方面的鉴定认可或通过验收。

第四条 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期间,按照《广东省科。

3.中级职称申报条件我本科毕业六年了,一直没申请助理工程师职称,能

职称申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助级职称 1。

大学本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不含符合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条件人员),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员级职称并从事员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助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2。

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级职称并从事助级技术职务工作四年以上; 3。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中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

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1。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副高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2。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正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

4.高新科技企业的有关法规

文件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本市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国家对上述高新技术范围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五条高新技术,是指符合第四条所规定范围,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技术。

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达到以下条件的产品: (一)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或经地级市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 (二)经地级市以上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质量合格。

(三)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六条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5年以内(含5年),技术周期较长的高新技术产品可批准延长至7年。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生产型和投资型。 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人力、物力、财力集中于研究、开发,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者应用外来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并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

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或生产设备,并有所创新形成生产能力的企业。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指主要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的企业。

第八条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权明晰,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的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有两年以上的营运期(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未满两年的企业可申报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或第十一条的要求。

第九条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和开发。 (二)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技工贸收入15万元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技术性收人占企业技工贸总收入的50%以上。

(三)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年投入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技工贸总收入的10%以上。

第十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主要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和生产。 (二)年总产值和年销售额均在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限),年人均产值达15万元以上,年人均利税3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和销售额各占总产值和总销售额的70%以上。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四)年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年销售额的5%以上。

第十一条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达到一下要求 (一)资金投向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企业(项目),且投资的数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提供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且投资额或担保额分别占企业投资总额或担保总额的70%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企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三)有严格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由企业自愿申请,并应如实提供下可材料: (一)广州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

(二)企业营运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证明书(复印件)。 (三)经会(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由主管部门审核的企业人员构成报表。 (五)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申报投资型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提供投资或担保的合同及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各局、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区内科技园管委会人各区、县级市科技局等)初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送市科委。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 (一)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市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电报企业进行考察,并依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进行评审。

(二)市科委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核准,并下达批准文件和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书》。 第四章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凭批准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副本,。

5.有关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法律法规规定

执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 有关消防设施检测的法律问题 消防设施检测,是由具备合法检测资质单位对安装完毕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检测提供技术数据的一项技术评判活动。

这是一项多学科综合系统工程、技术性要求很高的工作,是一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现行的法律法规把消防设施检测明确规定为一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应需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并严格依法贯彻执行。 一、检测单位需经行政许可获得资质方能从事检测业务 国家对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资质设定,源于1996年公安部颁发的第30号令,其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必须选用已经取得省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许可的单位。

2010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省人大颁布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明确规定: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必须依法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资质,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法制部门对执行上述规定所作的解读(详见南方日报2011年4月13日第四版),就检测单位资质辨认问题则更为清晰明白: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为获得资质的检测单位;反之,未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不为有资质的单位;未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设施检测业务。

二、计量认证资质或实验室认可资格不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计量法》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需要获取计量认证资质,即计量认证资质这项行政许可,是许可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消防法》第七十三条第一点明确消防设施是指消防系统,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第二点明确消防产品是指市场流通的产品,这两条阐明了消防设施和消防产品的性质不同,该规定是源于《产品质量法》第二条,即建设工程不在产品质量的管辖范围。

据此,《消防法》第三十四条则明确对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和消防设施检测这两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作了区别和界定。依照《计量法》、《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消防产品检验机构适用《计量法》,应经省质监部门行政许可,获得计量认证资质。

而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则适用《消防法》、《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必须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获得消防设施检测资质。 实验室认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许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施检测资质是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产生,所以,其他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可的消防设施检测资格与法律法规相矛盾,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检测单位,要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向省公安消防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行政许可后才具备检测资质,才能开展检测工作,绝不是获得其他行政部门资质或某些认证便能从事消防设施检测。同时,计量认证资质是针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而消防设施是多学科综合系统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所以,依法获得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从事检测业务,不需要计量认证资质。

三、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有检测资质 经查核,目前广东境内经省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暂时仅有广东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心少数单位。造成全省暂时只有少数检测单位获得资质的原因是:1999年省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给予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资质,2002年国务院取消公安消防部门审查许可消防设施检测资质这项行政许可项目,但行政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没有撤回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以及再没有审查许可其它检测机构的资质,2009年公安部消防局下发398号文,确认2002年国务院取消该项行政许可之前经审查许可所获的检测资质仍然有效。

2010年省人大颁布《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省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行政许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但据了解,由于公安部目前正在全国范围调研、即将完善这项行政许可,目前暂未启动这项工作。

因此,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广东境内具有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目前暂时只有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 同时,广东消防设施检测中心所采用的消防设施检测技术--《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智能分析系统》,是依法经广东省科技厅组织鉴定,取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在2010年2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实现了国内消防检测行业专利零的突破。

上述情况表明,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不是行政部门有意设定,也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相互排斥造成,更不是消防设施检测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挤压其它检测单位造成,而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结果。据了解,目前有关部门为启动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行政许可,正在积极调研,相信很快将有相应的措施出台实施。

四、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 有人认为,全省暂时只有少数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利于竞争,也有垄断之嫌,亦不符合政府采购的“货比三家”,于是消防设施不需检测,或不需要资质也可从事检测,似乎具备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存在法。

6.知识产权相关法规都有哪些

知识产权概述 1.《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7月14日签订)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3年12月15日文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专利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25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2002年12月28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公布) 4.《审查指南2006》(2006年5月24日公布) 商标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公布) 3.《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3月30日发布) 4.《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年4月17日发布) 5.《商标审查标准》(2005年12月31日发布。)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著作权理论与实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88年4月2日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公布) 8.《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公布)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23日修正) 10.《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公布) 11.《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7月24日公布) 12.《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公布) 13.《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年12月31日发布)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发布) 1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993年12月15日文本) 16.《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1979年9月28日更改) 17.《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文本) 18.《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文本) 19.《中美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1992年1月17日签订) 商业秘密理论与实务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年12月27日印发) 5.《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2001年6月19日发布) 6.《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1995年11月3日公布施行) 7.《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英文)(1996) 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3条)(2001年12月29日修正)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 10.《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发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6年1月1日实施) 1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7月9日发布) 1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 16.《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6年6月29日修正) 1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0.《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1997年7月2日发布)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发布) 23.《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0日) 2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4日公布) 25.《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修订发布)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0日公布) 27.《金融机构撤销条例》(2001年11月23日国务院令发布)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公布)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7.省科技厅由哪个部门管理

行政单位

1、行政单位是国家机关

2、科学技术局,原称科委,属政府职能部门,为行政编制。

3、最高级别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省级单位为科技厅,到市县级称科技局。

4、其二级单位一般有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科技情报所等,市、县均有设立。

5、目前,在我国几个直辖市,仍叫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科委。

扩展资料

科技局的职责

1、拟订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针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2、统筹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3、牵头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

4、拟订国家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国家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国家实验室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5、编制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组织协调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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