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修订的农业法律法规

2021年04月16日09:55:00

1.农业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农业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2.农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06-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0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09-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8-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01-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10-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07-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04-30)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12-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5-07-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05-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5-0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0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09-0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2004-08-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2004-08-28)

3.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新政策

农业部第37号和第38号部令中有关部分农机法规修订和废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8号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业经2004年6月25日农业部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 青 林 二00四年七月一日 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农业部对涉及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现予公布。凡本次未予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无效。

十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 1.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部门制定。 2.删除第八条。

3.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配备相应的交通、通讯等服务设备和技术人员,为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第十二条修改为:“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机主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对符合条件的,农机管理部门免费发放《作业证》,并逐级向农业部登记备案。” 5.第十四条修改为:“《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

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6.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的联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7.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服务费,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有关收费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8.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应到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十三、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1993年8月21日农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删除第九条。 十四、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1984年11月15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第二条修改为:“开办农村机械维修点的,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农村机械维修点分为一、二、三级综合维修点和专项维修点。各等级维修点的开业技术条件按照有关行业标准执行。”

2.第五条修改为:“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机维修经营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相应的维修设施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

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十五、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1999年4月30日农业部令第10号) 1.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具体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和安全监理业务。” 2.第八条修改为:“联合收割机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机)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规定并经技术检验合格的,自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由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一)农业机械登记表; (二)农业机械来历凭证; (三)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 (四)农业机械所有人(单位)身份证明。” 3.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申请或申请增驾学习联合收割机驾驶技术的人员,应当填写《驾驶员登记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并交验身份证;申请增驾的,还需交验驾驶证。

经理论科目考试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20日后约考技术科目”。 4.第二十条修改为:“初次学习驾驶联合收割机的人员,经全部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正式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经规定科目考试合格后,5日内核发新驾驶证,收回原驾驶证”。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1982年8月31日农牧渔业部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农业机械鉴定工作条例(试行)》更名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条“特制定本条例”改为“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修改为:“农机鉴定,是指通过科学试验测定和生产考核,综合评定农机具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价值,为农业选择适用机具、推广农。

4.目前我国农业法律法规主要包括那些方面

农业法规

种子法 [2009.4.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2008.9.26] 植物检疫条例 [2008.9.26]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8.9.26]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008.9.26]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2008.9.26] 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 [2008.9.26]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2008.9.2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2008.9.26]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8.9.26]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8.9.26]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8.9.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5.目前我国关于农业推广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1993年7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这是我国农业推广工作的基本法,该法对农业推广工作的原则、推广体系的职责、推广工作的范围和国家对推广工作的保障机制等重大问题做出了原 则规定。

此外,与农业推广有关的法规还有《农业法》 (2003年3月1日修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 年10月1日颁布实施)。2006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 30号)发布实施。

2008年9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也对农业科技推广工作进行了部署。

6.最新农业法规食品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食用农产品农业投人品的管理。

(一) 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的规定与适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兽药、农药、词料与饲料添加剂的三个条例均有详细明确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之所以再次重申农业投入品,提出要求,进行衔接,是因为农业投人品的不当使用对食品安全带来了较大影响,因此在农业投人品的问题上,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投人品的专门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提出新的要求时,要优先执行。

(二)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要求。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词料和伺料添加剂等农业投人品,严格执行农业投人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 (三) 关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记录制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人品使用记录制度。”

该规定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一致。 (四) 关于农业行政部门的职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人品安全使用制度。” (五) 关于农业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依照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公安 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人身自由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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