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必备法律法规全书pdf

2021年04月17日12:15:02

1.关于家庭生活的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 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2.法律教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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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的心血,让人心生敬佩。——景泰蓝Ciccy买的潘汉典版本的,译得很通俗易懂,条理分明。

入门书中的战斗机。——香香王后《论法的精神》推荐指数:★★★★本书是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关于法律和政治思想的里程碑式的名著,在历史上产生了深远影响。

法学的奠基之作啊,不错,法学专业必读数目,老师也一直给我们推荐。内容涉及面很广,虽然是两百年前的作品,但依然很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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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这个假想公案,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我在阅读这本书的时候,只觉得所有的赞美之词都已无法涵盖我的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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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是一本法学经典。——cfname《波斯人信札》推荐指数:★★★作者以书信的形式,通过波斯人之口,用一种“陌生化”的眼光来重新审视欧洲文化;不但带领读者领略了18世纪巴黎生活的画卷,更在潜移默化中推行了启蒙思想的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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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最好的辩护》推荐指数:★★★作者艾伦•;德肖维茨是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法学教授、作家,又是美国当代著名辩护律师,本书是他的辩护实录,作者将案件背景及诉讼过程进行深入浅出、生动形象的叙述和描写。书中不乏精彩的辩护场面,纯熟的辩护技巧,曲折迭。

3.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

一、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二、1、

2006年三月份有三位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歌舞厅因为与他人发生口角,用刀砍伤两位跳舞的成年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办案警察在没有通知监护人的情况下讯问三位未成年嫌疑人,法院在不公开审理本案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以被告系未成年人、在没有通知监护人的情况下讯问三位未成年嫌疑人、都是初犯进行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按故意伤害罪判处主犯有期徒刑六个月,其他两名被告免除刑事责任。2、本案中主犯池某某是父母离异家庭,他随父亲生活,可父亲已经再婚,母亲单身却没有能力管理、教育。3、由于是未成年人犯罪,适用《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4、由于父母离异,缺乏管教,又早早辍学,沾染了社会不良习气,自制能力差,心理不成熟将哥们义气,一时冲动、不计后果,走上犯罪道路。

4.有没有很完整收录关于中国法律和法规的APP 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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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活中常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活中常用的法规有以下8条。

1、《婚姻法》:用于处理夫妻家庭关系,子女抚养关系,感情破裂离婚时必用。

2、《继承法》:用于老人去世后遗产的分配与继承。

3、《道路交通安全法》:用于日常生活出行可能会遇到的交通事故及其处理。

4、《合同法》:用于生活中购买房产、汽车等物品时签订合同。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于买东西遇到假货或者欺诈等情况是维权。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用于日常生活的很多方面,尤其是处理邻里关系纠纷。

7、《刑法》:用于受到伤害,如家中被盗、路遇抢劫等犯罪情况,如何向公安机关寻求帮助。

8、《劳动法》: 用于工作与单位打交道,非常有用,有助于维护自己的权利 。

6.求法律教材书籍推荐

根据您的情况简介,想必您走的是专业型的路子而不是学术性的路线。

因此作如下书目推荐:1:三大本。从权威性、实用性、学术性、应试性出发,三大本无疑是您的首选。

可以说您要是把三大本里面的东西全都搞明白了,您就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啦!2:各大权威出版社出版的法学教材。权威的有法律出版社法学系列、人大出版社法学系列、高教出版社法学系列、北大出版社法学系列。

您一定要选最好的教材来读,因为最好的教材都是法学界中的大家所著。无形当中会提高您的法律素养和法学底蕴。

3,:友情提示,“山不在高、有仙则灵,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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