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法规汇编pdf

2021年04月19日09:20:20

1.劳动纠纷案件涉及的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6.《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劳动纠纷的相关法律

1、《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由国务院于2004年11月1日发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人事争议的法律适用哪些情况

一、民法 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中“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双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和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的规定来看,人事争议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所以《民法通则》中有关保护公民和法人民事权益的规定,适用于人事争议的处理。

二、合同法 在人事争议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单位和个人因履行聘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从合同理论上讲主要是指因合同的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尽管聘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存在区别,但是毕竟属于合同范畴。

因此,《合同法》的一般理论和原则仍然适用聘用合同。 三、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加之人事、劳动两分的管理体制,因此现行劳动法对适用范围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即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人事争议涉及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适用劳动法。另外,《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分别对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争议如何适用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教师法 《教师法》适用于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对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

另外,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政规章,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有不少关于教育行政管理的规定,这些都是处理相关争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4.劳动纠纷需要用到哪些法律

劳动人事争议常用法律法规目录1、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工资福利配套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2)、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3)、企业职工带薪休假实施办法; (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5)、劳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6)、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7)、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8)、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9)、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工伤待遇配套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2)、工伤认定办法; (3)、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4)、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6)、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7)、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 (10)、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4、社会保险配套法规 (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5、劳动关系争议配套法规 (1)、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5)、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6、劳动人事争议处理配套法规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5)、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6)、企业职工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7)、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2)、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5.2015年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有哪些规定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原则,是指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过程中,仲裁机关和仲裁参与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 (1) 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事仲裁的当事人,一方为个人,一方为用人单位,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是,一旦进入仲裁,双方当事人则依法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当事人在仲裁中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是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仲裁活动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必须一律平等,平等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仲裁机关在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时,必须首先查清事实,取得与案件不关的证据材料;在对案件事实得出正确结论的基础上,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作为区分是非的标准,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的裁决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一定要做到案情清楚,适用法规和政策的正确,程序合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是人事争议仲裁的首要原则。 (3) 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及时的原则是指仲裁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仲裁机构在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及时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决定受理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公平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应公正、公平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偏袒任何一方;人事争议的内容广泛复杂,有些争议的处理没有实体法规范可依据,这时就应适用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4) 仲裁机构独立办案原则。这一原则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具有独立性,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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