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部关于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2020年07月19日10:06:52
发布部门: 甘肃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甘建招[1999]126号

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处、计委、计划处)、监察局,省级有关委、办、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和省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全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有形建筑市场现场会议精神,落实中央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一系列指示,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年活动意见的通知》要求,经有关会议讨论通过,并请示省政论同意,现将《甘肃省加快有形市场建设、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现就我省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和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有形市场的建立和运行
(一)各地(州、市)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建立有形建筑市场(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对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重要性。要加强领导,加快建设。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以为建设工程承发包交易活动服务为主,具有相应场所、设施、人员、技术、信息等条件,依法成立的自收自支的非盈利性法人实体。它是工程承发包交易的固定场所,是政府实施宏观管理和动态监控的手段之一。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和市场的需要实施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二)全省各地(州、市)均须建立交易中心。目前情况下,一个地(州、市)只能建立一个交易中心。特殊原因确需增建的,必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经资格认证。县(市、区)原则上暂不建立交易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建立的,须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委批准。个别建设项目较少的地区经批准亦可实行定期联合办公制度。
(三)鉴于省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管理中心(即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运行已日趋规范,中央在甘、省属单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和全省重大建设工程不论其投资来源都必须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为工作方便,中央在甘和省属单位一般工程项目经省建委授权,也可在工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交易。原省建委授权有关厅、局代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投标的通知即日起停止执行。各主管厅局通过交易中心对工程招标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凡已建立交易中心的地方,所有应进场交易的建设项目,包括各级、各类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和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煤炭、化工等专业工程项目,不论其投资来源,都必须进入同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今后凡《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省建委甘建招〖1998〗 298号文件规定招标的工程,必须按规定进入同级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按有关规定不宜进入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的,必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上级批准,并在同级交易中心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违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监察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罚。
(五)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逐步完善,规范运作,并具备下列基本功能:一是信息功能:收集,存贮和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等,要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二是服务功能: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服务;三是集中办公功能:工程报建、资格审查、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证签发、合同审查备案、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执法监察等管理内容和纪检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进驻市场集中办公,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便利。
(六)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根据专业需要分别设置专业工程评委专家库,每个专业的专家不少于20名。专家应经过招标投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并报省建委考核后发给专家证书。
(七)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监督机制,做到各工作环节既紧密联系,又互相制约。参加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会议的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在两人以上。省地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八)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权利:
1、根据国家、省有关交易中心的规定制定交易规则;
2、监督发包承包交易行为;
3、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4、 对违反规则的发包承包方提出处罚意见,报同级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管理办公室)和监察部门进行处罚;
5、调解交易者之间的纠纷;
6、其他经政府管理部门授予的权利。义务:
1、为发包承包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定期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
3、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4、为发包承包双方进行业务培训;
5、完善保存招标投标的有关资料;
6、其他因当事人委托而履行的义务。
(九)省、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及时发布工程交易的有关信息。信息发布与投标报名或出售标书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7天。 信息发布要增加透明度。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发布全省招标工程的信息。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信息发布7日前应将招标工程信息传真或用其他快速传输手段报省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发布时间应不少于二天时方可进入招标阶段。没有发布信息的工程(经批准的特殊工程除外)不得进行招标投标。
(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根据服务内容收取相关的服务费用,收费和立项标准应报同级物价部门核准。

二、工程招标发包管理
(十一)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企业投资的工程及其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工程,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除涉及国家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外,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上述规定以外实行直接发包的工程,依据管理权限,报省、地(州、市)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十二)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及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及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单位。
(十三)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发包方提供的招标组织方式和招标文件以及投标单位的资信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进行招标投标。
(十四)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投标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名,由发包方通过审查后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报名单位中,抽取或通过一定公开方式(职工住宅由全部职工记名投票决定也可) 选出不少于6家够资质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并将投标单位名单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十五)应当招标的工程,除按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外,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需邀请招标和议标的工程,要经过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邀请招标的工程, 投标单位总个数应不少于6家,发包方必须在同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发布工程信息或招标通告,然后由发包方选定1/3的投标单位,其余2/3在通过资审后报名授标单位中抽取,并报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十六)工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建设单值(项目法人)提出报告,经招标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
1、涉及工程专利权保护的;
2、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无人报名投标的;
4、 施工单位联营(须有正式联营合同且贤质条件符合工程需要)或自建的工程;
5、 在建工程尚未完工,且一个施工现场内确再无法进入第二家施工单位;
议标工程,需编标底的,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标底的管理,议定结果一般不能高于审定的标底。议标应在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和方式组织进行。只有议定造价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十七)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的工程,除贷款方或赠款方有特殊规定者外,也应当采用招标发包的方式,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进行。
确属外商或私营企业全额投资建设的工程,不涉及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施工单位的选择尊重项国法人的意见,但承包单位资质标准必须满足工程需要。选定承包商后应按管理权限在管辖的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严禁以垫资、收取各种名义的保证金等为条件发包工程。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后,严禁进行转包或未经项目法人同意的分包。总承包单位若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项目法人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
(十八)严格禁止肢解发包。
在规划红线内的工程原则上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没有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按《管理办法》和省建委甘建招〖1998〗 298号文规定将工程施工、设计、监理、装饰装修分别发包,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成若十分部分项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或分几次进行发包。
(十九)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利用行业的垄断性干预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依法对工程招标和强行推荐承包单位。需要分包的分项工程须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分包,并订立分包合同。积极支持总包方通过交易中心招标择优选定分包方,分包合同应报同级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十)实行招标的工程,中标价要与合同价一致,除招标文件规定的调整条款及范围外,工程结算时不得增加任何费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此价重行调整。
(二十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应参照《管理办法》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还必须按本规定的有关要求通过交易中心进行工程招标发包。
(二十二)项目法人可将工程招标工作委托给经省建委批准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代理,由代理机构负责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招标单位(包括代理单位)在招标期间的一切活动包括发布信息、资格审查、标前会、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署等会议,均需在交易中心进行,不允许在场外进行任何私下活动。
(二十三)按规定应该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而不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工程,应该公开或邀请招标而不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招标的工程,或未通过交易中心发包方自行确定投标单位的一律无效。若发现上述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 五条、《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的规定,不颁发施工许可证;对违反规定擅自施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章、《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管理办法》第七章,建设部、监察部令《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罚。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工程投标承包管理
(二十四)省、地两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经投标资格审查合格后的单位分别建立在投标单位信息库中,对在工程建设中有劣迹的承包商、省外进甘不遵守甘肃省规定、不服从管理、有劣迹的承包商,应该从信息库中清除。凡投标单位信息库中无名的单位,不论何种招标方式一律不准报名参加投标或直接承揽工程。
(二十五)禁止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凡承包单位在承接工程后,对该工程不派出项目管理班子,不负责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不依据合同约定履行承包义务,不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别人,还是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的,均属违法转包行为。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和责任人应依法给予处罚,并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六)投标人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给予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任何酬金或者其他好处,引诱其作出倾向于某投标单位的决定或采取某一程序。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四、中介机构管理
(二十七)必须实行政企分开。监理、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二十八)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据省建委甘建招〖1998〗 299号《甘肃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取得招标代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招标授标代理业务,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依法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工程的投标人,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三十)招标投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投标业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与项目法人相互勾结接受好处,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工作中有越轨或偏袒行为的作如下处理:
1、警告,通报全省;
2、停止6个月的代理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标底、招标程序管理
(三十一)实行招标发包的工程,招标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方法组织招标工作。
(三十二)规定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标底须由发包方取得编制资格的人员编制,不具备编制资格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在投标截止以后按规定报分管的招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审定要作到实事求是,有理有据,开标前可将审定情况向发包方通报。
(三十三)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公开方式进行。由项目法人主持,并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单位、招标管理办公室、有关工程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工商等有关部门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或招标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应当众检查投标箱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请投标单位确认后当众拆封商务标。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宣读内容应作记录,并由投标人当场确认签字,存档备案。技术标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当众开封,经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人员进行密封处理后交专家小组评审。
(三十四)评标工作由发包方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施工、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由项目法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应为5人以上,且为单数,其中受聘专家不少于2/3。 实行百分制评标的,评标专家可只参加技术标的评审,且技术标评审小组专家占2/3,项目法人单位代表占1/3。记分结果按有关规定执行。设计招标评标应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原则上由项目法人代表、城市规划部门代表、评标专家等组成, 一般比例为3:3:4。与授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评标专家的选取应符合《甘肃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评委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三十五)评标应采用定量的方法。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评标由评标工作小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投标人业绩、信用等综合评价和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按得分高低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报省重大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宣布中标单位。其他工程按照省建委甘建招〖1997〗 298号文件及相关规定进行评定,得分最高者即为中标单位。定标后,发包方必须把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三十六)条件成熟的工程应采用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法。提供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的工程,应逐步实行合理低报价中标的方法。
(三十七)定标后发包方不办理认证中标通知书,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施工的,视为违法施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发包方和施工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考核
(三十八) 按省建委甘建招〖1998〗254号文的规定填报工程招标投标统计报表。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要指定具体工作人员,按照报表填报说明的要求实行月报,及时准确的统计上报, 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招标投标工程报表及招标工程明细表报省招标管理办公室,本月无招标工程者将空表上报。
(三十九)工程招标覆盖率、公开招标率应当列为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纳入有关领导的政绩考核。对于按照规定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而未能公开招标的,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作书面说明,对议标工程,上报时应注明批准人及批准原因。
(四十)对违章查处工程的统计,应列明项目法人、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投资额度、开工日期、施工单位名称、违章处理结果。每月向省招标管理办公室报告,省招标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向全省公布违章查处情况。
(四十一)省招标管理办公室每月将统计考核情况汇总后送各地政府及建设、纪检、监察部门,上报建设部。
(四十二)省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地(州、市)招标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上每年将联合纪检、监察、工商等部门至少要对地,州、市的工程招标工作组织一次检查或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对哪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随意放宽政策,越权审批议标工程,对假招标听之任之,或以补办手续加以许可,不作任何处理者,一经发现,要通报全省,并建议当地政府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政纪处分或调离原工作岗位,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执法监察工作
(四十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计划、工商等部门,对交易中心形成严密的监督网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对建筑市场实施综合管理,努力创造一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尽快消除滋生腐败的条件,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四十四)招标管理办公室及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及进驻的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不得向项目法人推荐投标单位,不得成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得直接介入评标、定标活动。履行好自己的监督工作。
(四十五)省、地招标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对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学习,提高法制观念和政策水平,廉洁自律,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四十六)纪检、监察部门应在交易中心内驻场办公,随时对项目法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进入交易中心的各职能部门实施监督,若发现操作有失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擅自越权,不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办事的,有权予以制止,甚至进行查处。并履行好如下职责:
1、 监督进入市场的各方,认真贯彻和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
2、 监督驻场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法;
3、 监督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按程序办事,秉公执法;
4、 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会同有关执纪、执法部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制止和纠正工程建设中各种违规、违章行为;
5、 督促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