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024年04月29日08:32:51

债权转让行为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诉讼时效能否得到有效的中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债权转让通知确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首先,根据我们对于诉讼时效制度的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其初衷和核心目的在于维系社会交易的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成为这一制度创设的基点与根本价值取向。
尽管我们不能忽视诉讼时效制度确实具备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自身权力之规范目标,但事实上,它所真正关注的并不仅仅是权利的正当存在与行使,更重要的是防止权利被过度滥用,从而保障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公共利益不受损。
这也就意味着,诉讼时效制度所实施的对权利人权利之适度限制,实则是他们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必要牺牲和权益让步;
然而需引起重视的是,在此过程中所采取的限制权利的手段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保护设定适当的界限,该界限便是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权衡,绝不可将诉讼时效制度滥用于逃避债务,任意否定权利本身,并违背诚信原则,无法落实义务的依法依约履行。
更为具体地说,为了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诉讼时效制度还制定了诸如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在相应制度的实际运用中,若出现既可被解读为利于权利人,亦可被解读为利于义务人之情形,而无悖于基本法理的情况下,应当站在更加有利于权利人立场上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