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5日12:27: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的专项资金。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1999〕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对象
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以及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二、征收标准
(一)除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发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征收外,各类企业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商品流通企业中的批零兼营企业,按其主营业务适用标准征收;
(二)事业单位分别按上年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收入的1‰征收;
(三)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1‰征收;
(四)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1‰征收。
三、征收机关和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在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的原则下,可委托省、市地税等部门负责代征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实行就地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一律向所在地征收机关缴纳粮食风险基金。
四、免征范围及审批手续:
(一)免征范围
1、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业务部分;
2、政策性亏损企业的政策性经营部分;
3、劳改、劳教、民政福利企业;
4、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企业,按外方投资比例应缴纳的部分;
5、因生产、经营原因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二)审批手续
凡属上述免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除政策性亏损企业(政策性经营部分)的免征需经财政部门备案外,其余不再需要办理减免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批准减免。
五、基金使用范围
(一)支付市级储备粮食及其轮换所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和价差支出;
(二)支付为平抑粮食市场价格,以低于成本价抛售粮食所发生的价差支出;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使用范围。
六、基金的管理
(一)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基金,由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按规定缴纳粮食风险基金是各企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市财政局及相关征管部门有权对基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催缴。对拒不缴纳或故意拖欠的单位,市财政局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六、其他
(一)征收的粮食风险基金,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专项用于征收必要的开支以及征收工作的宣传、表彰、奖励等。
(二)缴纳粮食风险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
(三)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江宁区、江浦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对粮食风险基金的征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关于印发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征收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5〕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