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21:15:41
发布部门: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2003〕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有关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机制,依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如下:
一、城市居民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户主)写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公示申请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
(三)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取证,核查实际收入。
(四)社区居委会召开有居委会干部、居民组长、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后,填写申请表,报镇、街道办事处。
(五)镇、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进一步审核并公示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
(六)县、区民政局审批,公布低保户名单和月领取低保金数额,颁发低保金领取证。
(七)申请低保人员名单、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名单及批准人员名单公示均不得少于3天。
(八)社区居委会成员及直系亲属申请享受低保的,街道办事处应逐户调查,县、区民政局应认真核实,严格把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中使用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手机、空调、电脑、高档组合音响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及饲养宠物的。
(三)购买商品住宅未满三年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经就业服务机构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五)具有购买有价证券和股票、期货行为的。
(六)家庭成员中有出国经商、打工、留学的。
(七)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八)外地来汴就读的在校学生。
(九)本市城市居民长期在外地居住,无法确切核实其现有家庭收入的。
(十)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的。
(十一)原为一个家庭,故意弄虚作假分开户口本的。
三、本规定所称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包括:
(一)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稿酬。
(二)继承、接受赠予、储蓄存款、有价证券及孳息的收入。
(三)财产租赁、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
(四)应当领取的离退休费及各类保险金、保障金、赔偿金。
(五)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费,遗属补助费和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的救济金。
(六)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等其他应当计入的合法收入。
计算居民家庭收入期限,以其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前3个月家庭平均收入为准。
四、居住地与户籍发生变化,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现居住地已固定的城市居民应及时办理户籍转移手续,否则,暂不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因特殊情况造成短期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城市居民,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居住地的社区居委会负责其基本情况调查及张榜公布,并将调查证明材料移送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研究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保障对象户籍迁移时,应当主动写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转移申请,并及时迁往新户籍所在地。
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定期发放一次,县、区民政局,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代扣低保金。
对入户调查不配合的,连续两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视同已经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再发放保障金。
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七、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及所得利息,应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专户,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其它事项,本规定未涉及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