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解释的复函

2020年07月24日21:17:42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4年4月6日晋法发(1974)7号请示已收阅。 
根据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1953年3月19日《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关于“非婚生子女系指非夫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的解释,我们同意你院对这个问题的意见,即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别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所生的子女都是非婚生子女。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