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年07月18日05:53:36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化学工业包括石油化工、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原材料工业,其中石油化工是国家支柱产业之一。化学工业与农业、国防以及国民经济各部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学工业的发达程度已经成为衡量国家工业化和现代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加快化学工业的发展,积极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迅速改变目前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技术装备比较落后的状况,努力提高化工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使之尽快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现根据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九十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的要求,提出化学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一、发展的原则和重点
(一)化学工业要认真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的今后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针,认真执行《化学工业第九个五年计划和2010年规划目标》,遵循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全面提高技术素质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加快发展速度,使主要化工产品在数量、品种和质量上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实现协调发展。
(二)化学工业的发展要积极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心环节,着眼于提高化学工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要逐步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自主开发创新、提高质量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使化学工业的发展在速度与效益、宏观调控与微观搞活、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三个方面实现统一。
(三)化学工业要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化工投资结构优化和产业重组,重点解决生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能源和物资消耗高、经济效益差、开发能力弱、国产化进度不适应需要等问题,逐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生产经营与国际接轨,产业结构由单纯原材料生产向深度加工延伸。
(四)化学工业发展的重点:
1.继续稳定发展农用化学品,保证农业生产的需要;
2.大力发展石油化工,加快有机原料、有机中间体、合成材料以及精细化学品的生产和建设,搞好为机械电子、汽车制造以及建筑业等国家支柱产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配套服务;
3.努力开拓化工高新技术及新兴产业,积极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及高出口创汇的的化工产品。
(五)产品发展的重点:
1.优质硫、磷、钾矿;
2.尿素、磷铵、钾肥、高养份复合肥、各种专用肥等高浓度化肥;
3.高效、安全、经济、使用方便的农药新品种;
4.离子膜烧碱;
5.子午线轮胎;
6.重质纯碱和低盐重质纯碱;
7.乙烯、丙烯、丁二烯、芳烃及其重要衍生物;
8.基本化工原料、重要中间体;
9.三大合成材料;
10.新领域精细化学品、化工高新技术产品等高附加价值的化工产品。

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六)化学工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要以基本实现总量平衡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在充分利用国内资源、技术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利用国外资源、资金、市场和技术的程度,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逐步走向现代化。
通过结构调整和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大型化工企业集团和资源配置基本合理的化工生产基地,要提高加工深度,增加新的品种,拓宽发展和应用领域,增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并明显提高化工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
(七)化工主要行业结构调整的重点:
1.化学肥料:进一步优化原料路线,氮肥以天然气和煤为主,磷肥结合磷矿资源特点,因矿选择适宜的工艺。合理利用资源优势,依托老企业或在主原料产地集中建设大型化肥生产基地。现已建成的化肥装置,要逐步进行填平补齐和完善配套,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要有步骤地对各类化肥企业进行节能降耗改造。有条件的化肥企业要努力发展其它盈利化工产品和多种经营,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要加快农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广泛推广测土施肥和科学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2000年化肥总产量要登上国务院确定的第三个台阶,国产化肥总量满足需求的90%,其中氮肥基本满足国内需要,磷肥满足85%,高浓度和复合肥料的比重提高到65%以上,氮磷比例基本满足农业的需要。为化肥工业配套的化学矿山主要依托现有矿山进行改扩建,采用先进技术,加大开采强度,提高选矿水平和能力,实行精料政策。
2.农药:以满足农业需要为主要目标。主要品种的产量和剂型要基本满足农业的需求并部分出口,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适用、质量可靠、供应适时。要大力发展高效、安全、经济和使用方便的新品种,重点增加除草剂、杀菌剂以及生物农药的品种和数量,调整杀虫剂的品种和结构,配套发展关键中间体和助剂,努力增加制剂品种,尽快提高自主开发能力,集中建设南北两个农药创制开发中心。
3.石油化工:坚持“大型、先进、深度、系列、集约”的发展战略,并与现有化工企业优化原料和工艺路线紧密结合起来。石油化工的发展主要立足于现有企业进行改扩建,同时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地方适当新建大型装置。新建装置要采用国际先进技术,达到合理经济规模。现有装置要尽量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进行改造,并创造条件向经济规模靠拢。
要发展深度加工,充分利用有限资源,生产技术先进、品种新颖、附加价值高、适应市场需求的高质量升级换代产品。
对现有炼油(或石化)企业要进行改造、挖潜、配套和必要的扩建。
要大力发展原油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增建必要的二次加工装置,进一步提高轻质油的产出率,改善产品结构,实现汽油无铅化,提高柴油稳定性,增加航空煤油和柴油在轻质油中的比重。
要加快乙烯和三大合成材料发展,到本世纪末,其生产能力要上新的台阶,技术水平要明显提高。乙烯装置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加快进行好乙烯原料的优化工作。在沿海或靠近油资源的地方适当新建大型乙烯装置。合成树脂要继续增加能力,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要加强与氯碱工业结合,建设大型聚氯乙烯装置,并加快采用石油化工原料路线代替现有电石乙炔工艺。要在加强通用树脂新产品开发的同时,加快工程塑料,以及各种专用树脂及共聚、改性树指的开发。合成橡胶发展的重点是在努力增加生产能力的同时,解决品种和质量问题,要尽快填补丁基、异戊等橡胶品种的空白改善丁苯和顺丁橡胶的比例,重视发展合成胶乳和热塑弹性体。合成纤维要继续加快发展,在重点发展涤纶原料的同时,要注意增加其它合成纤维原料的生产;并积极开拓多品种、功能性纤维的应用领域。
石油化工的发展还要增加市场紧缺的芳烃及基本有机原料。
4.精细化工:贯彻“统筹规划、放开发展”的原则,加快精细化工,特别是高新技术精细化工的产品开发,不断增加品种,提高质量。要搞好精细化工的应用开发和技术服务,努力开拓服务领域。鼓励各地区、各企业加大投资力度,加快精细化工的发展,2000年全行业精细化工产值率要达到45%。要力争在2000年以前建成一批精细化工占有相当比重、各具特色的精细化工基地,并使表面活性剂、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胶粘剂、皮革化学品、造纸化学品、油田化学品、信息用化学品、水处理化学品和生物化工等几个领域形成规模比较合理、品种基本配套的产业。
5.感光材料:要继续向高性能、多品种方向发展,并建立起广泛的销售、服务网络。要下大力量抓好乳化剂等主要原材料的配套,基本实现彩色感光材料的国产化。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中国感光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使其尽快形成高技术国产化感光材料基地。
6.氯碱:新建烧碱项目主要依托现有老企业,并提倡采用离子膜工艺,优先采用国产化设备。推广采用卤水电解技术。现有企业要尽量采用节能的先进技术,通过改扩建逐步达到经济规模,逐步取代石墨阳极电解槽。到本世纪末,离子膜烧碱产量要由目前占总产量的10%提高到25%。要大力发展新的氯产品,优化氯产品的结构。
7.纯碱:要重点增加重质碱和低盐重质碱的比重。到“九五”末,重质碱能力占总生产能力的比例要达到40%,其中低盐重质碱占总能力的25%。重点抓好老厂的扩建和改造;积极促进盐碱联合,在靠近盐场或有盐矿的氨碱厂,努力推广废液晒盐或卤水制碱技术;联碱厂要结合化肥市场的需求,发展以氯化铵为主体的多元复混肥料。同时,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8.无机盐:无机盐行业要努力发展系列化、精细化、专用化和高技术产品,大力促进无机盐产品的出口创汇。要建设一批布局合理、具有经济规模、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出口基地,努力提高出口产品的质量和创汇率。
9.橡胶加工:轮胎行业主要依托现有重点轮胎厂进行改扩建,加快子午线轮胎的发展。轮胎企业的发展,要走联合的道路,逐步向国际水平靠拢,形成几个具有国际竞争实力的大型集团。要限制和淘汰产品质量差、消耗高、规模偏小的斜交胎的生产。到本世纪末,子午线轮胎产量要由目前占轮胎总产量的11%提高到35%。其它橡胶制品发展的重点是:为机械工业和汽车制造配套的传动带、密封件等专用橡胶配件以及为能源交通工业配套的高压胶管、橡胶软管、轻型运输带等,同时要积极开发电子、航空、轻纺工业用的橡塑制品以及精细橡胶制品等新品种,限制低性能普通橡胶制品的生产。
10.化工装备:贯彻“装备与工艺并重、配套协调发展”的方针,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增强化工单元和专用设备的开发和设计能力,提高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大型化工压力容器和机泵阀的成套供应能力。
(八)化工新建项目(含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原则上应按以下规模建设:
1.乙烯:30万吨及以上。
2.炼油:500万吨及以上。
3.氯乙烯:乙烯法:20万吨及以上;天然气乙炔法:6万吨及以上;电石乙炔法:4万吨及以上;
4.聚氯乙烯:4万吨及以上(单系列)。
5.聚丙烯:7万吨及以上。
6.环氧乙烷/乙二醇:10万吨及以上。
7.合成氨:为尿素装置配套,以重油、块煤为原料,8万吨及以上;
为磷铵项目配套,以天然气、重油、块煤为原料,6万吨及以上;以粉煤为原料,20万吨及以上。
8.纯碱:单系列装置能力:氨碱法:20万吨及以上;联碱法:18万吨及以上。
9.烧碱:5万吨及以上。
10.环氧丙烷:2万吨及以上。
11.丁辛醇:7万吨及以上。
12.苯酚丙酮:8万吨及以上。
13.甲醇:10万吨及以上。
14.醋酸:10万吨及以上。
15.顺酐:2万吨及以上。
16.苯酐:2万吨及以上。
17.聚苯乙烯:5万吨及以上。
18.精对苯二甲酸:20万吨及以上。
19.己内酰胺:5万吨及以上。
20.丙烯腈:5万吨及以上。
21.尼龙66盐:5万吨及以上。
22.ABS树脂:5万吨及以上。
23.子午线轮胎:30万套及以上(载重胎);150万套及以上(轻卡、乘用胎);80万套及以上(混合规格)。
24.焦油加工:10万吨及以上。

三、产业组织优化和企业制度创新
(九) 化学工业产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加强全行业管理,充分调动中央、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现有基础,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促进化工企业集团化、产品系列化、资源利用合理化,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和低效率的盲目竞争。
(十) 化学工业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这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开阔思路,大胆试验,勇于探索,加大改革力度。结合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加快企业公司制的改造,使一批国有大中型骨干化工企业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改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化工企业要依法规范运作,下大力气转换经营机制,优化资本结构,盘活现有存量资产。
(十一) 国家对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进行分类指导。近期对化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分类指导意见是:
1.鼓励原油加工、石油化工、化肥、农药、氯碱、基本化工原料、合成树指、合成橡胶、合成纤维单体以及高新技术精细化工领域的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改组成为股份制企业。
2.大型石油化工、子午线轮胎、催化剂、纯碱、钡盐等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须由国家控股。中外合资的,中方股份应不低于50%。
3.为军工生产配套的化工产品,我国特有稀缺资源锂、锶、硼矿的开采、加工以及萤石矿、斜交胎生产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禁止外商参股;对农药产品,禁止外商独资或合资建设单纯的制剂加工项目。
4.达到经济规模要求、投资回报率高、综合实力在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并有重大建设项目急需筹措资金的骨干企业,可优先发行社会公众股票,并在国内或海外上市。
(十二) 化工企业要通过资产合并、兼并和股份制等形式发展跨地区、跨行业、多种经济成份联合乃至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以增强经济实力;产品或工艺技术相近的化工企业、原材料或中间体生产企业与后加工企业,要通过平等竞争和合并、兼并、相互持股等方式进行自主联合或重组,以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十三) 实施大集团、大公司、大基地的发展战略,建设好18个大型化工基地和15个中小城市精细化工基地,把发展和依托大型企业集团和基地作为带动产业结构优化、提高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素质,增强国际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要加大改造力度,滚动发展,到本世纪末,培育一批经济实力较强、具有整体优势、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化工企业集团,其中年销售额超过100亿元的达到5个以上,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的达到10个以上,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的达到40个以上。
(十四) 要采取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工作,并认真研究各地各部门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政策措施。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要及时进行总结和交流,并组织推广。
(十五) 应积极兴办第三产业,大力发展化工信息、咨询、工程承包、投资服务业和化工产品的仓储、运输、商贸流通业。要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液体化学品专用码头和运输船队,发展沿江、沿海以及远洋运输;
建立各种类型的化工市场,进一步搞活流通,推动化工市场经济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四、产业发展布局
(十六) 化学工业产业布局的主要原则是:
1.根据各地区的资源情况、自然地理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
2.发挥现有化工基地的作用,就近适当集中,达到经济规模,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程度。
3.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按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运力。
4.基础原材料和重要中间体生产适度集中,形成经济规模;后加工适当分散,适应市场需求。
5.利用经济特区、沿海、沿江、沿边等开放地带经济活跃、信息灵通的优势,加快外向型化工产品生产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6.国家扶持欠发达地区化学工业的发展。对中西部地区发挥优势的重大开发建设项目,要积极给予支持。中西部地区应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发挥资源优势或沿边地理优势,发展适销对路的化工产品。
7.在环境容量受限制和环保问题比较敏感的地区,应避免建设“三废”排放量比较大及污染难以治理的化工项目。
(十七) 各种经济成份的化工企业,要以产权联系为主要纽带,把区域优势、资源优势、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结合起来,体现地区间专业化分工协作,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企业群体或产业带。
(十八) 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统一规划下,发展矿肥结合、矿化结合、盐碱联合、化热电结合或其它的联合企业。

五、科技进步
 (十九) 要继续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科教兴化”的方针,坚持“高起点、上水平”的原则,加快化工高新技术领域的开发和产业化,不断推动化学工业的科技进步。
(二十) 化工科研部门要集中力量,围绕对国民经济影响重大、长期制约化学工业发展的关键技术进行突破,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为化工生产建设提供先进、适用的重大科技新成果,尽快提高化学工业整体技术水平。
(二十一) 化工科技开发要坚持把开发大型成套技术放在首位,坚持把科技攻关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国产化结合起来,坚持把工艺技术开发和设备研制结合起来。
(二十二) 要加快组建一批技术过硬、装备精良的工程技术开发中心,增强工程开发和应用开发的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二十三) 加强科技成果的推广,加大力度,重点对量大面广、能带动化工整体技术进步的重大技术成果进行推广。
(二十四)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大力提高化工设计和施工水平。
在扩大对外合作的基础上,提高引进技术的设计和工程承包能力。大型化工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都要努力向国际型公司过渡。
(二十五) 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贯彻执行“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加速科研院所“三进入”(即以多种方式进入企业或企业集团,进入经济特区或沿海经济开发区,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步伐,逐步形成结构优化、配置合理、高效精干的化工科研开发体系。
(二十六)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定》及《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认真落实化工部《关于化工行业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和科研开发战略,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化工知识产权试点工作网络和试点单位联络员制度,逐步完善化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十七) 要加大科技投入。多渠道、方式灵活多样地筹集化工科技发展资金,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研投入机制。企业要逐年增加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要建立健全技术、产品和应用开发机构,单独或以参股、合作等方式与别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承担重大科技开发或国产化项目。化工企业和科研院所要积极与国外合资、合作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六、技术和装备
(二十八) 化工企业要积极采用当代先进技术、清洁工艺和高效、安全的设备,生产高质量、低成本、低消耗少污染的化工产品。
(二十九) 化工企业应优先采用国内开发或消化吸收的先进技术。
引进国外技术应统筹考虑其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性,避免盲目性,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对引进的化工技术和关键设备要进行消化、吸收、创新工作。
(三十) 要立足现有基础,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作用。以现有企业为依托,通过改组和改造,促进现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重组,加快工艺设备更新,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和科技开发能力。
(三十一) 根据化工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重大国产化项目,在国家计划中明确国产化依托工程和国产化的内容。依托工程的投资应优先安排并予以保证,其需要进口的配套原器件和材料,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十二) 化工企业应不断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低效率、高能耗的生产设备,不断推进技术进步。严格禁止土法炼油、土法炼焦,尽快淘汰氯醇法环氧乙烷、磺化法苯酚、发酵法丙酮丁醇、酒精法醋酸、汞法醋酸、氰化钠法丙酮氰醇、水银法烧碱以及能耗高、污染严重的小黄磷、小电石、小烧碱、小钛白、小油漆、小染料等的生产。新建项目不得采用上述禁止和要求淘汰的工艺。严格限制萘氧化法苯酐、敞开式电石炉、水洗和一转一吸法硫酸以及普通硫化染料、联苯胺型颜料、天然油脂涂料和斜交轮胎的发展。新建项目一般不得采用这些工艺。
(三十三) 化工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推质量体系认证和实验室认证工作,按国际通行做法对产品质量进行评价、监督和管理。
(三十四) 国家对乙烯、烧碱、纯碱、子午线轮胎、感光胶片以及农药、铬盐等项目的建设实行核准制度。新建、改扩建上述产品项目,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三十五) 国家对涉及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质量要求严格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的化工产品,如复合肥、农药、轮胎、难燃运输带、化学试剂等的生产实行许可证管理。企业需凭申领的许可证组织该类产品的生产。
(三十六) 依照国际惯例,对作为“幼稚工业”的子午线轮胎、信息记录材料和工程塑料等新开发的高新技术行业加以适当的、一定时限的保护。

七、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三十七) 要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规划和政策导向,把方和企业的资金引导到化工重点建设上来。企业要多渠道筹措重点项目的资本金。同时,要积极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提供的“双向选择”的机会,多方位筹集技术改造资金。
(三十八) 要充分运用和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为化工发展筹集资金。
要建立高效、灵活、规范的投融资机制,发挥中央和地方、国际和国内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国家和地方联合投资,以及发行债券、股票等多种方式吸引资金,同时,还可充分利用区域优势、土地级差以及资产有偿使用、发行有价证券等政策,把潜在的财力转化为现实的建设资金。
(三十九) 要把利用外资纳入到化工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大利用外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大力开展招商引资的促进工作,并十分注意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在广泛吸收外商投资的同时,有重点地吸收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要积极利用优惠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国外出口信贷和各种形式的商业贷款。
(四十) 吸收外商直接投资,要认真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项目的审批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现有企业的资产要认真进行评估,切实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十一) 拥有先进生产技术、名牌商标或涉及我国特有稀缺资源等产品的化工企业,应优先考虑通过间接利用外资的方式进行发展;如必须直接利用外资,进行合资、合作时,要争取由中方占多数出资份额。

 

八、化工进出口
 (四十二) 化工企业要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在继续扩大传统化工产品出口的同时,选择有竞争力、创汇多、技术含量高的产品扩大出口。要努力增加化工成套技术装备的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
(四十三) 化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逐步形成一批技术先进、具有经济规模和国际竞争力的化工出口基地。
(四十四) 合资企业应大力开发国际市场,扩大产品出口,办成外向型出口企业,其产品的外销比例一般应与外商的出资(参股)比例大体一致。
(四十五) 控制稀缺矿产资源及其粗加工产品,国内市场紧缺的化工原材料、中间体、磷肥、钾肥以及高能耗产品的出口。如确需出口,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四十六) 根据我国化工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将适时确定鼓励进出口和限制进出口的化工产品目录,化工生产和外贸企业应按目录的要求进行化工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四十七) 严格禁止进口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品。进口国际上限制使用的化学品或出口我国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化学品,需报经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办理规定的登记手续。

九、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
 (四十八) 化工企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按照《中国21世纪议程》的要求,执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保护臭氧层、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国际责任和义务,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切实搞好环境保护。
(四十九) 化工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要充分考虑拟建地区的环境状况;建设方案要经过充分论证,尽量采用先进技术、清洁工艺,减少环境污染;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环保工程所需投资应切实得到保证。
(五十) 禁止“三废”排放超标准及污染严重而又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项目进行建设和生产。
(五十一) 禁止从国外引进会带来严重污染后果的化工产品、中间体、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十二) 化工企业要积极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完善环保设施,建设综合环境治理项目。
(五十三) 化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减少有毒和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
(五十四) 国家对化学毒物和化学危险品实行登记和产品标签制度,要求企业在化学毒物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运输、包装、标签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十五) 化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制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专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十六) 化工企业应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健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要执行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现有装置消除安全卫生方面的隐患。生产建设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十、节约能源和综合利用
(五十七) 化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节约资源的发展战略,切实加强能源管理,努力降低消耗和搞好资源的综合利用。
(五十八) 化工企业要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技术和装备,促进化工能源消耗水平逐步下降。
(五十九) 化工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定期公布主要化工产品能耗定额。超过定额指标的企业,必须限期整改达标,新建项目的能耗水平也必须达到规定的定额指标。
(六十) 化工企业要重视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利用化工生产的便利条件,变可利用的废弃物为有用的财富;对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