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2020年07月06日23:33:50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3月30日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修正案

    (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第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