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标准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0:27:42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我区户籍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家庭优待标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由两年1200元调整为两年24000元,具体发放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另行制定,望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