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6:46:44
发布部门: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发[200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安置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7〕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安置范围。按照辽政发〔2007〕46号文件规定,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档案中主件不全、城镇户口占用农业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城镇士兵《优待安置证》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和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二、继续执行政府计划安置。本着“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接收安置能力等实际情况,对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继续采取政府计划安置,向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下达指令性安置任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驻辽中、省直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不折不扣地依法完成所承担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少数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经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同意,允许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凡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任务下达1个月内,按照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缴纳万元的标准,到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缴纳有偿安置费,统一纳入市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专户管理使用。
三、合理安排退役士兵岗位。各接收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及时做好安置退役士兵工作岗位的调整计划,保证在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不得将退役士兵安排到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认真履行。退役士兵无论在何岗位工作,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等均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的职工相同。在城镇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的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实行有偿安置,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辽政发〔2007〕46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安置工作实际,对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实行有偿安置,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偿安置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偿安置费标准为:义务兵万元,三级以上转业士官25万元。自退役士兵书面申请自谋职业之日起1个月内,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从退伍军人安置保障金中一次性足额发放。领取有偿安置费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再负责计划安置。
辽阳县、灯塔市根据本地区安置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全部实行有偿安置。要合理安排当年本级财政预算,通过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和社会筹资等形式,确保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贴及时足额发放。
五、积极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中的两用人才。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使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六、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大局,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个人、目标考核等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对拒不接受安置任务或接收不安排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本通知由市退伍退休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解释。二○○八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