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3:44:1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8]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7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状况,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3月底结束;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从4月1日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接收通知书》到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00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理想信念教育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措施,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拥护和支持党的政策,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去留。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深入的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思想,满腔热情地为他们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为退役士兵安置创造良好环境。
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确保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 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民政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订安置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编办和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共同下达中央驻宁单位和区属单位的安置计划。人事、编制部门要协调解决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编制落实问题。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本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各用人单位对已经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随意辞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它岗位,要尽可能安排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收单位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保障、人事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要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伤残士兵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得到优先安排。对当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政府批准后,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安置任务,转移经费标准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1999]133号)文件执行。对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市、县(区),可采取易地安置的方法进行安置。
(二) 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验和做法,大力宣传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宁政发[2005]51号)的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公安、教育、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可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公安部门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政策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 强化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将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教育培训规划,保障培训经费,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对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大中专院校入学考试,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要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发展趋势,进一步拓宽培训渠道,形成以普遍培训为主体、专项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努力构建全方位、多层次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体系。要进一步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特点的培训项目,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继续探索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对退役后3年内报考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役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扶持和帮助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发展生产。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要通过政策优惠、项目扶持等措施,予以扶助。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及法规。对退役士兵无《非农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的,本人档案中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登记表》的,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以及在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从分配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去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安置资格,不再重新安排工作;对未经军、地集中交接,无自治区安置部门开具接收通知书的转业士官,一律不予接收安置,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相应待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指令性接收安置计划。
五、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领导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党和国家战略全局、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市、县(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