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2020年07月31日18:35:06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7]58号

市政府各驻外办事处(联络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驻成都办事处、驻重庆办事处、驻西安办事处、驻宁波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作用,使其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服务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提出以下管理意见。
一、明确职能职责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市政府各驻外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受市政府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与驻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与沟通;宣传介绍巴中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促进巴中与有关省(市)和省内市(州)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往来;参与我市与联系地区之间有关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负责驻地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组织、开展巴中与有关省、市(州)间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我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领域和途径,为外地与巴中的经济合作牵线搭桥,协助市内企业拓展省内外市场;做好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工作;负责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的协调服务工作;调查并协助解决相关投资者反映的重要问题。
(四)协助配合市内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劳务输出、驻地巴中籍民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参与调解劳务纠纷、民工维权、就业指导、信访调解等工作;协助处理巴中籍进京、进蓉上访人员及有关突发事件,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反馈信息。
(五)负责市领导赴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区的工作学习接待工作;为市级各部门、各县(区)在当地开展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和工作支持。
(六)负责对驻外办事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财产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规范机构设置
(一)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对有经营资产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进行拆分,分别成立市政府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和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待所)。驻北京、西安、宁波办事处和拆分后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为依照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程序报省人事厅审批,核定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和部分工勤事业编制;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或××宾馆、××招待所)为办事处直属事业单位,核定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按事业单位人员管理)。
(二)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机构,必须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转报市编委审批。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要依法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登记后,具备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经费渠道实行财政核定收支、定额定项补助的管理办法;新成立的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经费渠道实行核定收支、经费自筹的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将部分经营收入定额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局、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对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经营收入入库情况进行监管。
三、严格人事管理
(一)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任时要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驻外办事机构科级干部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法人代表的任免,由驻外办事机构提名,市政府办公室考察,秘书长主任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现有人员中原具备干部身份调入的工作人员和现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人员,划入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使用定额定项补助事业编制,报请省人事厅审批依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将原成都、重庆办事处其他人员分别划入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其身份不变,使用经费自筹事业编制,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进行管理;从市级党政群机关派驻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保留其原身份和供给关系不变。
(三)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在编人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聘任制,实行“人员只减不增”的管理办法,现有在编人员因调出、退休、辞职辞退、死亡等因素自然减员,相应核销原使用的编制数额。
(四)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在编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及补助严格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完善工作制度
(一)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工作程序,形成良好的工作秩序,重要工作需经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请示报告制度。主任每半年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工作,每年年底向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作述职报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请示报告。
(三)市政府召开的与驻外办事机构有关的重要会议应通知驻外办事机构参加或列席,市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问题,部署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驻外办事处有关人员参加。
五、强化财务监督
(一)驻外办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相应的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每月7日前向市财政局和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财务会计月报表,每年年终报送年终决算报表。市政府办公室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对驻外办事机构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二)驻成都、重庆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实行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委派或指派,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重大财务开支应报请市政府研究。
(三)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所有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驻外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土地、房屋、车辆、设备等大型固定资产购置、修缮、报废、租赁、出售、转让、赠送、联营等项目的处理,需专题报送市财政局和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资产的购置、修缮、损耗、报废,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五)严禁利用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财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用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国有资产或以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名义为各种经营活动担保和抵押,不准以驻外办事机构名义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六)驻外办事机构和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现有债权债务必须做到责任明确,限期清算。
六、逗硬工作考核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二)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做到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驻成都、重庆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市财政局根据驻外办事机构的资产、人员及其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会同驻外办事机构共同商定其后勤服务中心餐饮、客房等项目的经营方式、收入目标和上缴收益等指标,报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后,与市财政局签订《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对完成考核目标的给予奖励,完不成目标的给予处罚。从2008年起,办事处后勤服务中心必须按财政审核的标准严格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并全额上缴市财政局进行专项管理。
(四)各驻外办事机构在积极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下,努力办好其它经济实体。其收入税后节余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可用于驻外办事机构的房屋维修、设备更新、发展基金和职工集体福利等。
七、加强队伍建设
(一)各驻外办事机构领导班子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定期过组织生活,建设成政治坚定、民主团结、开拓务实、清正廉洁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要严格要求自己,起模范带头作用,培养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组织纪律性强,“能干事、肯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职工队伍。
(二)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凡是具备条件的都应建立党团组织,健全党团组织的学习和生活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培养积极分子,发展党团员,壮大党团组织的力量,充分发挥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业务建设,搞好职工培训,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号召职工努力熟悉掌握驻地和省内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业务能力,适应驻外工作需要。
(四)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对职工的法制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模范遵守法律和驻地的各项法规、规章及制度,建立一支具有高度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树立驻外机构的良好形象。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