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军分区关于转发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

2020年07月25日07:35:51
发布部门: 漯河市人民政府、漯河军分区
发布文号: 漯政[2007]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济南军区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发展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2006〕3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政府、武装部要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好“五个纳入”,严格按照《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市区事权范围的通知》(漯政〔2004〕97号)和《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漯政〔2006〕63号)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人防工作。
二、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消防部门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和《漯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漯政〔2006〕63号)要求,配合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建设审批工作。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其设计方案必须由建设单位报人防部门审核批准,再报规划部门审查。未经人防部门审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文件必须由人防部门进行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和办理工程质量竣工备案手续,消防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人防建设专项资金,加强人防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三、人防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水平,不断强化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力度,切实搞好人防信息化和防空防灾警报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防护能力。
四、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漯河市2007年度人民防空责任目标》(漯政〔2007〕46号)抓好落实。市政府已将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纳入县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年终将把人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济南军区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山东、河南省军区,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发展人民防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为建立完善巩固的人民防空体系,依据《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1.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加快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国防建设面临着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加强人民防空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护现代化建设成果的战略需要,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山东、河南两省是首都屏障,战略要冲,人口密集,经济发达,重要目标众多,战争资源丰富,是未来战争空袭与反空袭斗争的重点地区,必须做好人民防空各项准备。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一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为统揽,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认真贯彻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大力推进全区人民防空建设又快又好发展,为建设战时能力强、平时作为大的中国特色现代人民防空,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城市建设做出新贡献。
二、大力加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2.建立完善人民防空应急指挥体制。按实战要求建立健全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指挥要素及职能,完善战备值班制度和与其他有关部门指挥协调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充实完善防空袭预案,配套形成各项保障计划和平战转换措施,开展适应性训练,组织人民防空实兵演习,印发本市人员应急疏散掩蔽行动指南(防空防灾应急手册),提高人民防空组织指挥效能。
3.搞好指挥枢纽设施建设。2010年前,全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完成基本指挥所建设,建立完善指挥自动化系统和空情接收系统;省和国家二类以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有条件的国家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完成机动指挥所建设;按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配齐各级指挥所机动指挥、移动通信、技术保障等系列车辆和装备;省和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立预备指挥所。已建成的指挥所要健全管理机构,搞好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提高综合化、信息化水平,确保各种设施设备处于良好战备状态。
4.建立完善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体系。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依据有关标准,确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建立抢险抢修队伍,落实保障措施和经费,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
5.加强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城市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通信、治安、消防、防化防疫、运输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探索建立城市平战转换、伪装设障、引偏诱爆、信息与网络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要制订所属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管理、训练、使用和保障办法,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抓好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组织、装备、训练落实。要进一步完善建制,明晰领导体制和指挥关系,增强协同能力,逐步建立由省统一掌握使用的本行政区域内联合防空支援特种专业队伍。
6.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人民防空疏散地域建设,科学确定城市人口、物资疏散地域范围和接收安置单位。健全紧急征用、调用、储备重要物资器材制度。交通、通信部门要优先安排疏散地域内的公路建设工程和通信工程。“十一五”期间,省、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应组织本级领导机关防空疏散基地建设。
三、切实搞好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防空防灾警报建设
7.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2010年前,省和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完成人民防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集指挥控制、情报预警、信息传输为一体的综合网络系统,依托军队网络资源与战区综合信息系统对接;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外网平台与各级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对接,并与本级政府应急联动系统互联互通。军区有关部门协调军地、省际之间人民防空信息系统连通。地方政府信息产业、通信、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保平(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畅通。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落实网络保密要求,确保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8.加强防空防灾警报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及时增加警报器数量,实现固定、机动、广播、电视、移动通信等多种手段发放防空防灾警报信号,提高警报音响覆盖率和警报信号接收率2010年,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音响覆盖率达到95%以上。
9.加强防空监视系统建设。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对所属重点目标、重点区位,有计划地建设防空监视系统,并与公安、交通、水利、城管、铁路、机场等设置有城市实时图像监视系统的部门和单位连通,实现城市实时信息资源共享,全面提高城市防护抗毁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
10.加强人民防空通信站建设。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要设立人民防空通信站,省设立人民防空通信总站。依据国家和军区有关规定,加强通信站全面建设,不断提高平(战)时通信保障能力。
四、扎实搞好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11.切实提高城市防护工程总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抓住加快城市化进程的重大机遇,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要认真贯彻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方针,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大型工程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要按规定建设地下防护工程。同时,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管理力度,努力增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到2010年,全区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均防护工程面积达到0.45平方米。其中,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达到人均0.6平方米,国家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达到人均0.5平方米,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设施配套、功能完备的防护工程体系。
12.编制好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委员会应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并制定人民防空专项规划及人民防空设施布局强制性内容的落实措施与程序,确保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
13.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重要的国防基础设施,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商贸城、保税区、城市新区等)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人民防空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不得降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不得随意改变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要严格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计划和项目报建联审程序。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批准,再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防空地下室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通过审查。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对违规干预、擅自批准和办理的,行政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追究主管人员和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修建或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同时,依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取标准,由省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审计部门按照国家专项定额核定实际造价,报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14.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进一步营造和优化有利于人民防空建设发展的投资环境,吸引和支持社会资金建设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之外的人民防空工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方式多样化。吸收社会资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其平时使用权期限、管理方式和收益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战结合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国防工程、社会公益工程、城市市政工程等同等优惠政策,土地、规划、建设、物价、税务、银行、城管、电力、市政及供水、供热、供气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优惠措施,明确具体标准。
15.严格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和战术技术标准的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人民防空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16.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管理。依照人民防空法律规定,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人民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组织、个人法定义务和责任的体现。平时由建设单位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者应事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证,并按规定交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以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符合使用安全及其他有关要求,始终处于完好的战备状态。
依法查处损害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设备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五、加大财政对人民防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17.落实国家关于人民防空经费保障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要依法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并依据人民防空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逐年相应增加。属于基本建设范畴的人民防空工程,应按基本建设渠道和程序办理,其中依法应由政府修建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他地下防护工程、制(修)订人民防空方案、组织人民防空演练及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并优先给予保障。不得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替代应由地方政府负担的财政预算投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结合有偿使用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安排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易地建设;平战结合所得收益,应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业务建设,均不得挪作他用。
18.依法落实由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对社会应负担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范围、标准、征收方式做出明确规定。依法征缴的人民防空经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要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统筹和截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定期对各项人民防空经费的征缴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审计。
19.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依照法律和政策有关规定,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实行系统管理,接受财政部门指导、监督。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纠纷处调、资产报告和监督检查等事项,切实加强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法制建设
20.加快配套完善人民防空法律体系。要加大人民防空立法力度,依据国家人民防空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本区域人民防空建设和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1.积极推进人民防空依法行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机构健全、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机制。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要统一本省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实施行政执法督察,加强监督检查。大要案实行省市联合查处制度,保证人民防空建设任务落实。
七、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发展
22.坚持平战结合,统筹发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人民防空资源优势,积极推进人民防空向“防空防灾一体化”的民防体制转变,逐步建立职能清晰、制度规范的民防应急体制。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指挥机制纳入本级政府应急指挥和管理体系,明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为本级政府应急管理成员单位;将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纳入政府应急救援队伍体系,统一组训、统一管理、平战两用;将人民防空设施设备纳入政府应急保障体系,为政府应急管理提供组织指挥、预警报警和物资储备、疏散掩蔽保障;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社会公众教育体系,实施平战一体的防护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全民国防意识和防灾救护能力。
八、健全完善军地双重领导的人民防空管理体制
23.建立军地分管领导联席会议和联合办公制度。军区和山东、河南省政府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战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大问题。为加强指导,便于协调,省、市人民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可同时担任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副主任。恢复建立军地联合办公制度,省军区、军分区一般由主管作战的领导同志分管联系人民防空工作。省军区一名副参谋长兼任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军区和省政府、省军区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每年要安排专门时间或结合下部队、下基层,深入实际了解人民防空建设情况,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搞好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
24.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人民防空工作的成效,纳入本级政府任期目标,纳入政府领导年度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完成人民防空建设任务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对省辖市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25.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建设,充实加强力量,独立开展工作,实行依法行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绩效考核,应征求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同级军事机关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中的动态考核,及时主动向地方党委和干部任免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人民防空机关选调充实人员,实行公开选拔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明确人民防空岗位必要的素质和专业条件,保持人民防空干部队伍活力和应有的军政素质、专业能力。
26.依法保障人民防空系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民防空系统人员长期处于地下空间这一特殊工作环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和军区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资福利政策。
27.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人民防空机关实行“准军事化”建设的要求,以“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政高效”为总目标,切实加强人民防空机关和队伍建设,建立正规的战备秩序、工作秩序和训练秩序,进一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战区内各级人民防空机关遂行任务时,参照预备役部队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职公务员,已列入预备役管理并被授予预备役军衔的,在战时执行防空任务,平时参加军事训练、防空演习、集中培训和人民防空重大集体活动期间,统一着预备役人员制式服装,佩戴军衔肩章符号和人民防空标志。未列入预备役管理的公务员,经军事机关审查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参照预备役部队预任干部有关规定,履行预备役登记,授予预备役军衔。
28.强化人民防空军事素质教育。按照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和做好人民防空应急准备要求,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机关军事素质教育训练。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战区人民防空系统军事训练计划,军训时间每人每年一般不少于10天。各级军事机关和有关部队、院校,要积极支持人民防空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帮助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强化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各项要求,抓好战备和训练落实,保持良好机关秩序和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人民防空队伍的军事素质和遂行防空防灾任务的能力。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