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5:58:43
发布部门: 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07〕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宁德市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目标体系,落实各级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监管,加强消防安全目标责任控制和考核,客观评价各级各部门消防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消防工作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消防安全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是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下达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以及相关工作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为控制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两部分
(一)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情况;政府主要负责人、各分管领导及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落实情况,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各级工作业绩及政绩考核内容的情况。
2、消防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制定消防规划、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必需的经费、装备;开展消防检查和执法,建立重大火灾事故隐患举报、挂牌督办、查处制度,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企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
3、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消防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落实情况。包括: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及监控制度,形成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组织制订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对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建立消防应急救援组织指挥系统,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事故发生后及时组织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等。
4、市政府下达的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包括: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火灾死亡人数、重特大火灾以及消防规划编制、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宣传教育、农村社区消防工作、消防经费等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落实情况。
(二)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本部门(单位)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情况,特别是完成市政府下达责任目标情况;
2、是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门(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计划;
3、是否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及部门工作业绩、政绩的重要内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形势,并检查、指导、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领域做好消防工作;
5、是否重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并参与重要消防宣传活动;
6、是否建立和落实分管职责范围内火灾隐患举报与查处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的考核,对县(市、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对市单列考核单位采取自评并结合平时工作情况评定的办法。市政府每半年组织一次督查,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每年1月份前,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自评结果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队。
第六条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采用逐项扣分办法,每项扣分直至该项的标准分扣完为止。以考核前三名为先进单位,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第七条对单位消防工作的考核情况,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汇总综合后向市政府报告,并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先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考核得分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条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