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6:01:17
发布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政办[2007]3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人防重点城市人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人民防空法》、《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库尔勒城市规划区域(含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州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建设、规划、发展计划、国土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第四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基础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按照建筑底层同等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九层以下基础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总建筑面积的3% 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九层(含)以下或者基础埋深小于三米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四)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监理、质量监督、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   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选用的防护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审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项目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前,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有关人民防空工程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地质、地形和施工条件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现行造价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组织修建人员掩蔽工程。

    第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按规定收取,专款专用。发展和改革、财政、 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