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4:34:30
发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6]1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闽政〔200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接收安置工作对象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精简整编单位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退出现役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安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采取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2006年全省自谋职业的比例要达到80%以上'的要求,我市将以'全面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化安置与优惠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相结合'作为我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三、安置工作的办法
(一ぉ重点对象的安置办法。重点安置对象指在服役期间个人战时荣立三等功、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推荐安置,主要安置在市、区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二ぉ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其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后,到入伍时所在区民政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7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10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若在2006年12月31日前,转业士官在翌年7月31日前,通过双向选择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在退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三ぉ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可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荐,经双方同意后,城镇退役士兵持用人单位接收证明(属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须持市编制部门准许用编通知单)到市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
(四ぉ复工复职复学的安置办法。凡从工作单位和高等院校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复学。若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可采取自谋职业或双向选择的安置办法;应征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本人不愿复学的,其安置工作按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ぉ入伍前系大中专毕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属于2002年前入伍且入伍时经市人事局认定为待分配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大中专毕业生的退役士兵,由市人事局依照厦人〔1998〕130号文的规定协调各区人劳局安置。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可按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ぉ应征入伍的,按厦人〔2002〕5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ぉ中央、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后的安置办法。父母系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退役士兵,按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上级机关与省安置办联合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置。
对以办理虚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村居民户口指标入伍、本市户口异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居民户口的,一律不予安置;对无正当理由而超过办理时限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
四、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
为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2006年度接收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农村籍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厦门市退役士兵优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厦民〔2003〕74号)文件执行。
退役士兵可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体办法按《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厦教局办〔2003〕58号)文件执行。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其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收费、税收、商业银行贷款、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等优惠政策,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69号ぉ文件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即可向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在本市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经费来源及办理程序
(一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其经费来源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和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
(二ぉ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及其经费来源仍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执行。
享受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6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2006年8月1日起发至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月,但最迟不超过2006年12月。对复工复职复学和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填写《厦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市、区两级安置部门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3、经审批后由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和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四ぉ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程序:城镇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持市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介绍信》的复印件,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为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能及时兑现,市财政出资部分由各区财政先垫支,待年度汇总后由市财政一次性核拨。
六、安置工作责任分工
(一ぉ市民政局(安置部门ぉ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ぉ各区民政局(安置部门ぉ和区组织、人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和户口所在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其他要求
(一ぉ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ぉ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安置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区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和街(镇)及有关部门,要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加强待分配期间的安全管理教育,通过召开座谈会、就业形势通报会等形式,进行安置政策和安置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就业观念,自觉服从政府安排。
(三ぉ要重视抓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是我市新农村建设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转岗就业、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四ぉ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