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7:35:55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2006]1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5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服现役满一期或二期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复员士官;有调整精简任务的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由于伤病残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退役士兵以及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采取措施,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的安置法律法规政策,根据自谋职业与重点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任务。 
(一)加强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精神,介绍我省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以及当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好形势;深入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安置政策和法规,宣传我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形势;宣传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路子建功立业的典型事迹,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国家当前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择业观念,勇敢地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走自谋职业的新路子。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宣传报导工作,大力营造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县(市、区)、镇、街道(乡)等基层单位要通过召开欢迎会、座谈会等形式,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省军区及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继续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 
各地要认真总结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改革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经费,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继续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及助学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学历教育。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部门,依托现有各类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接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给予培训经费补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制订具体实施意见,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工作,逐步缩小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别,实现城乡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的目标。 
(三)认真贯彻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要按照"区别对待、重点安置"的原则,对城镇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的),服役满一、二期的复员士官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对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5级6级的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采取政府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转业士官的接收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以及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72号)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民政厅与大军区、各兵种军务部门统一集中交接转业士官档案,并给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下达接收安置任务。 
对异地入伍的服役满10年以上复员士官,结婚满2年且本人或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自己合法固定住宅的,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当地公安部门准予其在当地入户,并可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及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但不享受当地城镇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已办理入户手续的,安置部门应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当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从2006年起,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企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中央驻粤和省(直属)管理的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接收安置任务,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工勤人员增人计划指标下达。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用人单位的实际,制订科学合理的安置任务分配计划。在部队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5级6级伤残退役士兵(患精神病的除外)、退役时父母已双亡的和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要作为重点安置对象。接收安置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安置任务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中央驻粤单位、省直属机关和驻穗部队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直接到部队招考录用、聘用即将退役的士兵并落户的,应向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或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照招干、招工有关规定办理。中央驻穗、省属及部队企事业单位需要接收安置异地入伍的退役士兵,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1至4级残疾义务兵以及1至6级患精神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接收安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规定,由省民政厅统一办理接收安置手续,凭《广东省民政厅接收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通知书》,到安置地办理入户手续。凡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各地不得擅自接收安置。 
对从2001年开始从我省部分高校在校学生中征集入伍的退伍士兵,其退役后安置工作按入伍当年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联合下发的有关通知的规定执行。 
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继续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各地征集机关要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兵任务及非农户口征兵指标数,在新兵定兵后及时将《入伍通知书》和《优待安置证》发给入伍新兵及家长,作为义务兵服役期间享受优待的凭证。凡占用农业征集指标、持异地号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入伍的非农户口青年,不能发给非农户口《优待安置证》。2001年冬季以前(2000年除外)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和2002年冬季民政部统一下发的当年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证》、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的退役士兵、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从事种植、养殖业的,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和省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五)建立健全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对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企业中的退役士兵,生活确实有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伍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后,又由劳动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其军龄应合并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凡开展农村社会保险业务的,其军龄应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三、加强领导,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各级政府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防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省政府将对各市及中央驻粤单位、省有关单位完成本年度安置任务情况进行通报,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