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0年07月21日15:54:36
发布部门: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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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委托评估
第三章 评估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咨询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委托咨询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防科工委机关委托的、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支付费用的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科研项目和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废物治理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研究任务书);
(二)国防科工委负责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各类投资或建设规划;
(三)与军工投资管理有关的其他专题。

    第三条 具有军工专业咨询资格、取得军工保密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和军工项目审核中心,经国防科工委确认,列入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目录内的咨询评估单位可以承担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国防科工委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有利于培育国防科技工业专业特色咨询评估队伍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军工投资项目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的竞争。

第二章 委托评估



    第五条 本办法第 二条规定事项的委托咨询评估工作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统一出具《委托评估书》(见附件一)。国防科工委其他部门不得指定咨询评估单位,国防科工委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六条 委托评估工作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项目特点,结合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内咨询评估单位的专业优势、质量水平和已承担的任务量,确定委托咨询评估单位。

    第七条 承担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优化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后评价等后续业务。

    第八条 对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委托目录内其他咨询评估单位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委托评估书》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
对于本办法第 二条第二、三款事项,在《委托评估书》中还应明确咨询评估的具体范围、内容深度和相关要求。

    第十条 咨询评估单位需按《委托评估书》的要求,按时完成咨询评估工作,提供正式书面咨询评估报告,一式五份送国防科工委。国防科工委机关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按照独立、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根据国防科技工业产业技术政策、能力结构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委托项目具体情况,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优化项目方案。

第三章 评估费用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费用参照原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的标准,结合国防科技工业具体情况,考虑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后核定。
国防科技工业投资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见附件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在计取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之前,建议书咨询评估费用按照3一4万元区间采取内插法核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费用按照4一5万元区间采取内插法核算。

    第十四条 按系统工程组织的项目规划方案和相关项目的咨询评估,在计取项目类别调整系数和项目复杂系数之前,采取按系统工程各子项分别核定费用,再乘以系统工程调整系数的方法核定。
系统工程调整系数为0.4一0.5。

    第十五条 与投资管理有关的专题研究咨询项目,应在《委托评估书》中协商明确取费额,并按合同制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评估费用在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中单列,按半年进行结算。费用额度根据评估单位承担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报委领导批准后,列入国防科工委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入国防科工委部门预算。
各咨询评估单位可根据自身完成的任务量,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及时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咨询评估取费的申请。

    第十七条 国防科工委按年度组织对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进行评选,对咨询评估质量优秀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对咨询评估质量低劣的项目进行资金处罚。奖励和处罚费用在下一年度咨询评估付费时列补或扣减。

    第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年度咨询评估费用安排情况,应在机关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不得收取项目单位支付的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防科工委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项目评估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工委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防科工委委托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或暂停后续委托任务;情节严重的,从国防科工委合格咨询评估单位目录中删除。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国防科工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干预评估单位正常的评估活动,或私自授意评估单位提出倾向性的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 评估费用的支付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附件:1.国防科工委委托评估书(略)
 2.军工项目咨询评估取费调整系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