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

2020年07月22日16:07:09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党办[2003]53号

各市、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中央和自治区高度重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制订下发了一系列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文件。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措施,努力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决实际困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认真执行文件中的规定,使一些应该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我区的社会稳定。为此,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好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重要意义,把解决这一问题作为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折不扣地把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和自治区有关解决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困难问题的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凡属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都要千方百计解决,不得拖延。各市、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自治区下拨的解决企业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专项资金于12月底前落实到户,兑现到人,严禁挪用和扩大范围。凡涉及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国资等部门解决的问题,各部门都要积极主动地予以解决,不得推拖。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军转政策的落实、督促检查和协调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避免上访问题的发生。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情况于1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事厅军转办。自治区党委、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关于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2年,国家人事部等6部门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我区也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6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发[2002]181号,以下简称181号文件)。两个文件下发后,各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采取有力措施,做了大量认真细致和富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了绝大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实际问题,为我区的社会稳定和部队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有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全面落实文件中的规定,个别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存在一些生活困难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82号文件精神,建立起解决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我区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问题 
对拖欠的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各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予以补发。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确实发不出工资的困难企业所欠工资,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要逐一核实所属企业拖欠情况,提出补发的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区直单位报区财政审核,市属单位报市财政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区财政或市财政审核。区、市财政在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区筹措的资金中根据拖欠情况予以补助和解决。 
二、关于养老保险和拖欠军转干部养老金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账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对关闭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按有关规定在资金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劳动保障厅审核,财政厅复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 
对拖欠军转干部的养老金,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拖欠的养老金或虽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参保前形成的拖欠,以及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负责补发。企业补发资金确有困难的由主管单位帮助解决。主管单位无力解决的,要逐一核实企业拖欠情况,区分不同类型,提出补发的意见和不再拖欠的措施。区直单位报区财政审核,市属单位报市财政审核。无主管单位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直接报区财政或市财政审核。区、市财政在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区筹措的资金中,根据拖欠情况予以补助和解决。 
三、关于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医疗费问题 
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医保前形成的拖欠,企业要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和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企业主管部门要逐人核实情况,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区、市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区、市财政在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和我区筹措的资金中按补助的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企业军转干部下岗再就业问题 
对末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想办法将其调整到就业岗位。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下岗、失业的军转干部作为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4050”人员有关照顾政策。对确因生活困难又无就业岗位的,要安排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对年龄偏大,无法安排就业的,可按本人自愿的原则,提前5年退休,社保部门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对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军转干部,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原则给予补助。 
五、关于企业军转干部困难户问题 
对月平均工资不足500元且家庭人均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在职企业军转干部,由本企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核实情况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区、市财政部门按年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达到我区地方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待家庭生活状况好转后停止补助。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全区月平均水平660元的补助到660元,补助资金由基本养老金支付。对特殊困难的军转干部,当地民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优先予以救助。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是维护当前社会稳定的一项突出任务。各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各市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的职责,不论是区属企业还是中央驻本市企业,各市都要主动加强对这方面工作的领导,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军转干部的解困和稳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军转干部正确认识当前的就业形势,正确看待党和政府为解决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所做出的努力,教育他们顾全大局,遵纪守法,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