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0:01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223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人武部,清濛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ぉ》经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4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ぉ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泉州市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若干规定(试行ぉ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做好现役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现役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优待安置现役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二、现役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工作在市和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现役退役士兵优待安置的相关工作。
三、对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每户每年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的70%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四、对个别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现役义务兵家属,可发给临时困难补助金。退役士兵生活困难的,可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五、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以下对象不享受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从部队考入军队院校,其义务兵役期已满的;已转为士官的。
六、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受奖的,由户口所在地政府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
(一ぉ由军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0%;
(二ぉ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70%;
(三ぉ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优等金的30%;
(四ぉ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当年优待金的10%。
七、现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采取社会统筹和财政拨款的办法解决。
八、对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采取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的安置办法,鼓励其参与市场竞争,不再安排工作,不再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九、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度安置能力,重点安置或择优录用服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ぉ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
十、鼓励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自谋职业。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应发给不低于3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服役期满12年的,每超期服役一年增发10%;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
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应发给不低于2万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十一、对复员士官,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可根据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实际情况,发给优待奖励金。复员士官无正当理由未服满本期年限的,不予享受优待奖励金。
十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ぉ报考国家公务员、参加用工单位录用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ぉ报考市属大中专院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ぉ列为再就业优惠政策扶持对象,按规定享受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
(四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社区服务或创办经济实体的,优先核发营业执照,3年内免交工商行政管理费。
(五ぉ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1]11号ぉ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六ぉ卫生防疫部门3年内按收费标准减免30%,进行卫生防疫体检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健康证。
(七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文化市场管理部门优先发放文化经营许可证。
(八ぉ环保部门3年内按相应标准最低限征收排污费。
(九ぉ在服役期间被评为二、三等伤残的,享受在乡伤残军人抚恤待遇。以上优惠政策,各有关单位凭民政部门印发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待证》予以兑现。
十三、义务兵和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合并或兼并的,由合并或兼并后的单位负责复工复职;原单位已撤销或破产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复工复职。
十四、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入伍和在校入伍的学生,退役后根据当年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就业或由教育部门办理复学。
十五、市、县(市、区ぉ人民政府成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中心'或'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站',建立退役士兵人才信息库,积极开展政策咨询、就业培训、用人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就业,促进社会稳定。
十六、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教育部门和劳动职业培训机构,要协助政府安置机构开展教育培训,承担退役士兵的培训工作并发给相应的资格证书。培训经费从各级再就业资金安排。
十七、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和上级有关优待安置政策法规办理。2003年9月1日以后应征入伍的士兵,不适用泉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2月16日颁布实施的《泉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规定》(泉政[1998]文48号ぉ,按本规定给予优待安置。
十八、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贯彻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意见。
十九、本规定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