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宁夏军区司令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22:58:5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军事训练的正常进行,提高训练质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军事训练是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学习(以下简称为学生军训)。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普通高等院校(台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同)、高级中学(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同),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驻宁部队(合武警、消防,以下同)组织和承接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
学生军训的目的,是为国防建设培养后各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财政等部门,与同级军事机关组成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学生军训工作。
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成立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同属于学生军训主管部门。
学技、驻地部队应主动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以下统称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学生军训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军训工作的计划、指导和协调,组织召开学生军训工作会议。
宁夏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协助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生军训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军地有关部门搞好军训保障。
军训学校设立学生军训办事机构,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管理、组织与实施。
驻地部队负责抽派战士帮助军训学校对学生进行军事技能训练,协助军训学校搞好训练保障。
宁夏军区学生军训教研室协助普通高等院校开展军事理论课教学,帮助学校搞好军事教师的培训,对全区学生军事技能训练进行业务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组织与计划

    第七条   学生军训工作应由各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计划,统一协调,统一安排,归口管理”的要求组织进行。


    第八条   各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学生军训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军训规划,部署军训任务。
军训学校应根据上级赋予的军训任务,制定详细的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应包括技能训练和理论学习两部分,并明确参训人数、训练内容、时间分配、训练方法、训练场地及所需枪支、弹药和教练员数量等。


    第九条   军训学校的军训计划应在开训前30天分别上根本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列入年度军训计划的学校,应在年初向上一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安排军训任务。


    第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军训,应作为本、专科学生的公共性基础必修课纳入整体教学计划,统一安排。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原则上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进行。


    第十一条   承训部队应积极支持军训学校做好学生军训工作,严格选派承训官兵,要将政治思想好、军事素质过硬、作风纪律优良、善管理能组训的人员派出执行承训任务。部队承担学生军事训练任务的程序:
(一)提出申请。需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部队在每年3月份向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可承担军训任务的官兵数量、时间及场地保障状况等。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原则上不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二)单位审批。需承担学生军训任务的部队经本系统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向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提出承训申请,并登记备案。
(三)考核验收。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各申请承训任务部队的承训官兵进行军事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承担学生军训任务。
(四)统一安排。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学生军训规模,按照“地缘就近”的原则对各承训部队的学生军训任务进行统一安排。各承训部队按要求遂行当年的学生军训承训任务。


    第十二条   军训学校与承训部队明确帮训关系后,应积极搞好协调工作。承训部队主动向军训学校了解军训安排和场地、器材保障等情况,制定教学计划,确定训练方式,形成协调一致的行动。


    第十三条   年度学生军训任务必须如期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减免军训任务的,必须报自治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学生军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军训计划,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军训计划,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应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四章 训练与保障

    第十五条   军训学校应根据年度学生军训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思想、组织、物资和教学准备。
(一)思想准备。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学生现实思想,拟制训练动员和思想教育提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直传教育,提高学生参训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组织准备。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训练机构,充实训练力量,拟定训练编组。
军训学校应当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军训团(营),学校相关处(科、室)的领导和负责本校学生军训的军队干部分别担任团(营)领导。参训学生应当按照连(中队)、排(区队)、班的建制进行编组,由学校教师和帮训战士担任连(排)长。
(三)物资准备。应当根据军训需要,整修场地,维修训练和生活设施,购买、制作教学器材,请领武器装备、弹药,编报经费预算,筹措生活物资。
(四)教学准备。应当根据教学任务,组织教练员进行教学法培训,统一教学程序、方法。按照教学内容,组织编写教案,进行备课试教。


    第十六条   军事训练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军事技能训练采取在校内或基地集中训练的形式进行,按照先单兵后班组,无技术后战术,先理论后操作,先分解后连贯,由简到繁,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方法实施。
军事理论教学应穿插手专业课教学之中,采取课堂教学的形式进行,分散时间、集中教学。


    第十七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应当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管理。完成实弹射击,领导必须亲自组织,承训部队协助搞好安全警戒和保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军事理论教学应掌握好深度与广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积极采用以计算机为中心的多媒体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   训练所需武器、弹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在学校集中训练时,训练枪支由学校负责日常管理,做到专库存放、专人看管、令人分发,严禁与训练器材混存混放,防止发生丢失、被盗。
射击枪支、弹药由本级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无偿调拨,承训部队负责管理、分发,对剩余弹药应及时进行清点并收回到装备仓库保管。


    第二十条   训练教材、器材的保障,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应建立健全分发、使用、移交等项制度,进行严格管理,不得挪作它用,防止丢失、损坏。


    第二十一条   承训部队在承担学生军训任务期间,只允许收取正常的伙食费,费用标准应合理。任何单位不得将组织或承担学生军训任务变相为盈利性活动,向学生乱收费,增加学生负担,损坏部队形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军训所需的教材、器材、被装费和集中训练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的工作经费等,由各级财政部门审定后列入教育事业费予以安排。

 

第五章 内容与时间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理论教学为36课时,学校在完成规定的学时之外,应积极开设选修课和举办讲座。军事理论课主要是学习中国国防、军事思想、世界军事、军事高技术和高技术战争的特点等。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技能教学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军事技能训练主要是进行解放军条令条例教育与训练、轻武器射击、战术、军事地形学和综合训练。


    第二十五条   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内容和课时安排,按照《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生军事训练考核分为军事技能考核和军事理论考核。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考核成绩应计人学生档案。
军事技能考核由军训学校与承训部队对参训学生受训课目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可由本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
军事理论考核由军训学校与宁夏军区学生军训教研室共同组织实施。配备专职军事教师的学校,可独自组织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生军事训练考核内容,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和上级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军训学校应建立学生军事训练档案,并按年度进行登记统计和总结。
登记统计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年参训学生数量、训练时间、训练内容、训练质量及承训部队。训练总结在年度训练任务完成后进行,并通过本级学生军训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学生军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由其学生军训主管部门给予退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军训任务的,
(二)军训中违反职责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联系或承担军训任务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军区司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