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退役士兵由各区负责接收安置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46: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56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复退军人安置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特殊社会保障,关系到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为进一步理顺安置行政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3年起襄樊市城区退役士兵由批准入伍的辖区负责接收安置。现就做好城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一ぉ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边接收边安置,一律由各区人民政府退伍安置工作机构将《安置工作介绍信》连同档案开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单位安排工作。中央在鄂和省属单位职工的退伍子女、配偶,由接收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凭区安置工作机构的《安置工作介绍信》结算指标,省政府不另行下达计划。
(二ぉ对符合安置就业条件、父母或配偶没有工作单位、需要政府统筹安置的对象,由区政府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下达,市安置部门分解后,各区安置部门执行。
(三ぉ个别单位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按每人不少于5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
(四ぉ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92号令ぉ,积极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走自谋职业道路。各区政府要积极筹集安置保障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严肃安置工作纪律
(一ぉ在接收退役士兵时,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风险金、上岗费、城市增容费就业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试用期等形式损害退伍军人的合法权益。
(二ぉ城镇退役士兵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其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费由区政府发给;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不能及时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该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ぉ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又不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的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兵役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单位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四ぉ退伍安置部门要严格遵守安置纪律,不准乱开政策口子,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跨省、跨地市、跨县(市、区ぉ安置的退役士兵,必须经省、市安置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由市安置部门调整安置。
(五ぉ编制、人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编制、计划和落户手续。
(六ぉ退役士兵必须服从分配。对不服从分配的,或接到安置工作通知后三个月内不去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城区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城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区属化,有利于市、区政府加强对征兵和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能有效地控制征兵工作中“城占农”现象的发生;有利于强化区政府职能,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社区组织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有利于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管理,缩短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各城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采取安置就业、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办法,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要加大政策调控和依法安置的力度,尽快落实退役士兵的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缩短待分配时间,每年8月底前完成年度安置任务,并及时落实工资、各项社会保险等待遇。各区要迅速成立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法律意识强、办事公道、有一定协调能力的人员负责退役士兵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安置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