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开展中越陆地边界实地勘界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29:09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2]7号

南宁、百色地区行署,防城港市人民政府,东兴、防城、宁明、凭祥、龙州、大新、那坡、靖西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外交部、公安部、解放军总参谋部《关于开展中越陆地边界实地勘界工作的通知》(外条函[2001]1971号ぉ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中越陆地边界实地勘界工作的通知
外条函[2001]1971号
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都军区、广州军区、云南省军区、广西军区:
根据1999年12月30日中越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规定,中越双方决定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实施勘界工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基本方案的请示》[(2000ぉ外字1939号,外条函(2000ぉ1314号已转发],中方勘界委员会由外交部、总参谋部、公安部、国家测绘局、云南、广西两省区和成都、广州军区有关部门组成,首席代表为外交部条法司参赞马亚欧。目前,中越双方已基本完成勘界法律文件的制定工作,并就实地勘界前的各项工作达成共识。联合勘界委员会下设12个联合勘界组负责实地勘界立碑工作,勘界组将于2002年2月下旬进行首次会晤。
双方于12月27日在东兴(中国ぉ—芒街(越南ぉ口岸举行勘界立碑揭幕仪式。从2002年起,实地勘界立碑工作将全面展开。
由于中越边界地形复杂、人口稠密、历史遗留问题多,有的地区还存有雷障,实地勘界将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为保障勘界工作的顺利完成,清云南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成都、广州军区有关部门在勘界期间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并教育边民支持勘界工作。
现将《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见附件一ぉ、《中越陆地边界勘界人员、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出入境并在对方境内暂时逗留简化手续的规则》和中越陆地边界勘界标识(见附件二ぉ发给你们,请根据此精神向边境地区地方政府、边防部队、有关部门及边民宣传并贯彻执行。
附件:《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中越陆地边界勘界人员、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出入境并在对方境内暂时逗留简化手续的规则》和中越陆地边界勘界标识

外交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宣传提纲
一、《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起草、签署和批准
中越陆地边界全长约1347公里。我国与越南目前的陆地边界是依据中国清政府与当时作为越南宗主国的法国政府于1887年和1895年签订条约划定的。由于界约规定粗略,有的与实地界碑、地图又相互矛盾,从而形成边界争议地区。
70年代,中越两国曾就陆地边界问题举行过副外长级谈判,但未能达成协议。1991年11月两国关系正常化后恢复了边界谈判,并于1993年10月达成了《关于解决两国边界领土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其中,对于陆地边界,双方同意以中法界约为基础核定边界,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精神,公平合理地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两国边界问题,重新签订陆地边界条约。1995年12月,在谈判相持阶段,两国最高领导人确定了“大局为重,互谅互让、公平合理、友好协商”的16字方针,为边界谈判指明了方向。1999年12月,双方通过谈判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划定所有争议地区,并完成了条约文本和附图的制作。12月30日,我国外交部部长唐家璇和越南政府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阮孟琴分别代表本国在河内签署了《中越陆地边界条约》。2000年4月和6月,双方各自完成条约批准的国内法律程序,并于7月6日在北京互换条约批准书,条约正式生效。
《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签订,有利于维护我国领土主权和中越边界的稳定,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两国边境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和边民的友好往来;有利于两国睦邻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两国在新世纪构筑“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关系框架充实了新的内涵。
二、中越陆界勘界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在实地确定边界协定所规定的边界线的具体走向,根据《中越陆地边界条约》的规定,中越双方决定成立联合勘界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勘界工作;实地勘定边界线的具体位置,竖立界碑,确定界河中岛屿、沙洲的归属,起草详细叙述边界线走向的议定书,绘制边界议定书详细附图和解决与完成上述任务有关的问题。
中越陆界的勘界工作,既是国家的任务,也是地方政府和有关军区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一ぉ边界问题是个复杂和敏感的问题,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感情。中越陆界的勘定,将彻底解决中越陆界所有争议地区的归属问题,为中越边境地区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奠定基础。
(二ぉ中越陆界的勘定将为加强边境管理并为边境地区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符合中央关于稳定周边、加强睦邻友好的外交方针。
(三ぉ中越陆界的勘定,是以和平谈判方式解决边界问题的又一范例,对世界特别是亚洲的和平与安定均具有积极影响。
三、中越陆界勘界期间和勘界后应注意的事项
(一ぉ勘界工作事关国家的领土主权,政治意义重大。地方政府和沿边部队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勘界组织、参加勘界的所有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保质保量地完成这一既光荣又艰巨的历史性任务。
(二ぉ中越陆界勘界任务重,时间长,工作条件艰苦,涉及部门较多。因此,在勘界工作期间,沿边地、州政府、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勘界组的工作,在勘界技术方案准备、勘界人员安排与调动、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提供帮助,协助勘界组解决勘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利勘界工作的圆满完成。
(三ぉ中越陆界尚有雷障未全部清除。勘界过程中,需要在有雪原争议地区和永久性封围雷区内开辟勘界通道,以确保勘界人员的安全。我方勘界通道的排雷由云南、广西省、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负责。
(四ぉ勘界工作完成后,将在边界上(陆界ぉ和界河两岸设立不同种类的界线标志,如基本界极、辅助界桩等。这些界线标志是为了明确标示中越国界线的走向,便于边境管理、边防执勤和巡逻,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沿边各有关部门及边民应对这些界线标志严加保护,严禁移动或损坏。
(五ぉ勘界文件生效后,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勘定的国界线对边界线我方一侧的所有领土行使主权和管辖。
附件二:
中越陆地边界勘界人员、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出入境并在对方境内暂时逗留简化手续的规则
根据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条例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合勘界委员会ぉ成员、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组(以下简称联合勘界组ぉ人员、参加勘界的其他人员以及勘界用交通工具和技术设备;适用于两国国家、省级政府商定开通的所有边境口岸、互市点以及联合勘界委员会商定的其他临时出入境点。
第一条
勘界人员经边境口岸、互市点出入境时,凭本人有效护照或加盖本国勘界机构印章的有效《中越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中方印章为中越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越方为越中陆地边界联合勘界委员会ぉ,并接受双方边防检查机关的查验;经临时出入境点出入境时,凭本国勘界组长或副组长签字的人员名单。
出境、入境及在边界作业时,勘界人员须佩戴双方商定的标志;勘界用交通工具(车辆、拖拉机等ぉ应悬挂本国国旗和双方商定的识别标志。
第二条
勘界人员和交通工具、技术设备以及其他携带物品按下列程序出入境;
一、出境前,出境方通过本方边防部门向对方边防部门递交有勘界组组长或副组长签字的信函,通报出入境时间、地点,作业人员和领队姓名、时间、地点,以及作业所需的交通工具、技术设备。从临时出入境点出境前,需至少提前24小时向对方提供该信函。接待方勘界组负责协调本方边防部门尽快办理出入境手续。双方边防部门有权对勘界人员出入境时携带的除勘界有关资料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通讯工具之外的设备进行检查。
作业过程中,如以上内容有改变,应及时互相通报。
二、勘界人员在边防人员的监督下白天出入境。
上述人员在接待方勘界组组长或其授权代表陪同下前往作业地点和返回本国境内。出境方勘界组组长负责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己方人员带回本国境内。
三、为便于勘界工作,一方通行困难时,可借道另一方进行勘界,期间可在另一方境内短暂逗留。但借道的时间、路线、逗留时间,作业和出入境地点,须经联合勘界组组长提前商定。
第三条
勘界人员出入境作业时,只能携带工作用资料、技术设备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四条
接待方负责保障对方勘界人员、交通工具、资料和技术设备在其境内和出入境时的安全。
第五条
勘界人员在对方境内进行实地作业时,接待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除遇到不可预见的情况(疾病、天气条件等ぉ外,一方作业人员不得在对方境内过夜。
第六条
实地勘界前,联合勘界组组长在双方边防部门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会晤,商谈与出入境有关事宜,并相互提供勘界组长和副组长的签字式样。
第七条
实施勘界时,为保持与本方联系,允许使用常规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电台、对讲机。使用前,双方应相互通报通讯工具的数量、种类、频率。双方有责任保证对方频率的联络顺畅。
第八条
勘界人员在对方境内逗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
勘界期间,双方应互相给予必要的帮助,并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避免给对方公民、财产及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勘界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对本规则作修改或补充时,由联合勘界委员会商定。
本规则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中越陆地边界勘界工作结束之日止。
本规则于2001年12月4日在河内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越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越联合勘界委员会 中方首席代表(马亚欧ぉ
中越联合勘界委员会 越方首席代表(陈越雄ぉ
中越陆地边界勘界标识(本刊略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