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4:32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军区司令部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0]8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军分区、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各预备役师、团,省直各委、办、厅、局:
2000年7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修改后的《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ぉ。这是我省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加强兵役工作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学习贯彻好《条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条例》,努力提高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自觉性
省人大常委会修改颁布的《条例》,是以1998年新颁发的《兵役法》为依据,结合我省实际,借鉴兄弟省(市ぉ好的经验做法,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而制定的。修改后的《条例》,对原有部分条款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特别是对平时征兵准备、兵员征集审查、特别艰苦地区服现役义务兵、城市退伍义务兵求安置期间的优待、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标准、退伍安置的程序、时间及违反《条例》行为的惩处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使之更切合实际,更具操作性,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基本依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习《条例》当作当前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件大事,安排一定时间,组织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学习中,要以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为基础,了解掌握兵员征集、优抚安置以及违反兵役法规行为惩处等方面作出的新的法律规定,引导干部群众理解《条例》的内容,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充分认识修改《条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兵役机关要专门安排教育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条例》。要逐章逐条地学习领会《条例》的精神,重点掌握兵员征集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在学深吃透上下功夫。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进行宣讲,帮助基层全面、确领会《条例》的精神,掌握《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各级兵役机关及有关部门做好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工作的自觉性。各地(市ぉ、县(市、区ぉ要以学习《条例》为契机,在今冬征兵宣传中,以《条例》为重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及街头宣传等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条例》的活动,进一步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抓好《条例》的培训,使各级、各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作标准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巩固和加强国防建设的重要措施,切实组织好对有关部门及所属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各军分区、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要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三五”普法教育,制定好培训计划。各级、各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培训。年内,各地市、县(市、区ぉ要结合平时征兵工作准备,在2000年9月底前完成对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精心组织。今后,各级、各部门每年都要结合征兵工作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不断增强依法开展征兵、优抚、安置工作的自觉性,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切实做好兵役工作。

三、要认真贯彻《条例》,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条例》的规定,抓好征兵、优抚和安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组织领导好征兵、优抚、安置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条例》落到实处。各级兵役机关要按《条例》规定,担当起征兵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切实抓好平时征兵工作准备,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从预征对象中选定兵员,保证新兵质量。公安、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要配合兵役机关认真做好征兵工作,同时,要认真履行《条例》所赋予的职责,抓好优抚、安置工作,维护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广大青年依法应征参军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统一协调,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征兵、优抚、安置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广泛开展“送走一个合格兵,回来一个带头人”活动,提高兵员质量,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各级要加强对贯彻《条例》的执法检查,兵役机关每年结合征兵,要请人大代表和执法部门对《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加大惩处的力度,确保征兵、优抚、安置工作的落实。同时,各地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征兵、优抚、安置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各地学习贯彻《条例》的情况以及贯彻执行《条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