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关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0年07月22日13:42:42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外事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有1件,即孔令宏等32位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法》的第19号议案。外事委员会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了总参谋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先后派出5个组,赴广西、云南、内蒙古、吉林、新疆进行调研,并征询了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的意见。1999年12月17日,外事委员会召开了第二十三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外事委员会认为,制定边境管理法是必要的,但我国陆、海、空疆界的管理有很大差别,制定陆、海、空一体的边境管理法的条件目前尚不成熟,可以考虑先制定陆地边境管理法。
我国有22000多公里的陆地边界,有9个边境省(区),与15个国家接壤。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周边形势的变化,陆地边境管理的任务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目前,我国对进出口岸的人员和货物的管理,已有了若干专门法律,但对漫长的陆地边界和边境地区的管理没有可依据的法律,特别是在界务谈判、处理涉外事件、边界和边境地区的管理、规范各部门及地方政府的管边职责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维护我国的领土主权和边疆稳定,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加强边界和边境地区的管理,促进边境地区经济发展,需要抓紧制定陆地边境管理法。
近20年来,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不断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为依法管理边境提供了有利的客观环境;我国与绝大多数周边国家的边界问题业已解决,还先后与6个邻国签署了关于边界制度的协定;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边境省(区)对需要制定陆地边境管理法取得了共识;我国已有的有关法律、边界条约或协定、边境省(区)制定的边境管理条例也为制定该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因此,现在制定陆地边境管理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外事委员会建议,尽快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边境省(区)和专家进行陆地边境管理法的起草工作,争取早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