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主要类型1. 同時履行抗辩权:當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需付出义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规定时,应按照同时履行的原则执行。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履行其义务前提下,拥有拒绝履行义务要求的权利。此外,若另一方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则该方同样拥有拒绝继续履行相关义务的权利。2. 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双方均需履行一定责任,并且已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那么先行履行责任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其义务,那么次行履行责任的一方便享有拒绝履行其义务要求的权利。另外,先行履行责任的一方如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那么同样的,次行履行责任的一方也拥有拒绝其相关义务请求的权利。3. 不安履行抗辩权:當合同的一方須承担先行履行责任,但有實際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諸如此類情況之一,即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暂停履行其责任。这四种情况包括:經營狀況惡化嚴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況。【法律依據】根據《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雙方互付債務時,應先履行債務的一方未履行時,後履行的一方可拒絕履行其債務。先履行的一方履行債務不合約時,後履行一方可拒絕履行其相應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