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07日01:38: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文件
拱政发〔2005〕41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8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日


拱墅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即国家以各种形式进行的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或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二)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四条国有资产按其性质,可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报告和监督;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资产的保值增值等。
第七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坚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和单位占有、使用和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统一进行领导和指导。
第九条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是实施全区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工作的日常机构,区国资办设在区财政局,在区国资委的领导下,对全区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纠纷调处,并对国有资产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备案,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国有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并负责收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四)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负责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
(五)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六)承办区国资委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并向区国资委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十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国资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镇、街道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安全完整和节约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区国资办或委托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区国资办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认真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须对固定资产实行建卡管理,定期盘存清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转让、调拨、捐赠、报废、报损等方式处置国有资产应按规定程序报告并按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的定期报告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每年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按照区国资办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作出书面报告。报送资料应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盘存情况进行书面分析说明。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是规范运作和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应当依法自主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接受区国资办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二十条区国资办负责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内控制度,并加强日常管理。
(一)实行财务制度审核批准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财务制度应报经区国资办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建立一般事项定期报告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区国资办报告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三)对经营较大规模国有资产的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财务总监由区国资办聘请并委派。
第二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国有股转让、重大资产处置、投融资规划、投资设立子企业等重大事项应当报区国资办审核批准。
重要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和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区国资办审核并报区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二条区国资办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可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向区国资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区国资办报经区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第五章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简称非转经)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经济行为。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或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办经济实体;
(二)以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以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区国资办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区国资办批准。一次性转作经营的资产价值量较大的,须报经区国资委批准。
用非经营性资产开办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书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区国资办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非货币形态的非经营性资产,经审批同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经区国资办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报区国资办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对转作经营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专项经营。非转经资产应由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外经营;
(二)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经营形式、应收及已收收益等;
(三)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由非转经取得的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统一上交财政。
第三十条非转经资产退出经营性领域,应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六章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实行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制度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
对国有企业及较大规模资产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建立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考核机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由区国资办另行制定。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区国资办对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经营、管理国有资产情况进行监督和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全区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把资产审计作为日常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向区国资办通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不及时入账或未按规定设立资产备查账、不按规定填报资产卡片、报表,不履行定期报告规定,隐瞒或隐匿国有资产的;
(二)对用于经营投资的国有资产,不认真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取资产收益,或收取后不按期上缴或隐匿国有资产收益的;
(三)未履行其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或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不按照规定向区国资办报告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