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同时也规定了转让方对于债务问题应该提前告知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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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同时也规定了转让方对于债务问题应该提前告知受让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公司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