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40: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5〕2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的需要,理顺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曲靖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曲政发〔2005〕7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费包干原则:
(一)经费包干不与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挂钩,与单位职能挂钩;
(二)随着事业的发展,政府要求的公共服务将逐渐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
第三条经费包干的内容:
(一)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工资(含工资性支出,下同);
(二)市级财政2005年预算内安排给市直文化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不纳入包干范围。
第五条市政府对文化事业单位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固定包干、递减包干和取消财政拨款三种方式:
(一)对公益性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实行经费总额固定包干,政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增加投入。其范围包括:曲靖电视台、广播电台、东山发射台、曲靖日报社、艺术研究所、文化馆(艺校合并到文化馆)、图书馆、文物管理所、电影管理站、广电局麒麟分局(公益性事业部分)、珠江网站等;
(二)对过渡为经营性的文化单位,实行递减包干,即增人不增加经费,减人按人均经费同比例扣减,政府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增加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实行购买服务。其范围包括图片社、版画院、体育馆、花灯团、滇剧团;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单位取消财政拨款,并实行授权经营。其范围包括国风剧院、电影公司、艺术剧院、报社印刷厂、广电局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等;
(四)曲靖市花灯团、滇剧团的包干经费合并计算;艺校包干经费并入市文化馆计算;
(五)对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文化事业单位,若中央和省有增资政策,政府可适当增加包干经费。第六条预算外收入管理
(一)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统筹30%,政府统筹部分经市政府批准可专项用于文化事业的发展支出;
(二)对实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先缴入财政专户,按预算外收入的相关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综合预算管理,政府不再统筹;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单位的收入不再缴入财政专户,由单位按照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四)对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用于基础设施投入不得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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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改革前的退休人员的供养渠道不变,改革后退休的区别不同情况予以保障:
(一)实行固定包干和递减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原在职在编人员享受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新聘用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二)实行固定包干的文化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新进人员执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规定;
(三)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前的在职在编人员,在改革后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原未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的,改革后按规定进入企业社会保险后,相关待遇按事业单位待遇执行,其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所执行的相关待遇差额部分由单位补助,国风剧院由财政全额补差。新进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对经营性和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由国资委授权经营,单位按照《公司法》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每年单位应和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单位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责任书中应包括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等财务指标;
(二)严格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9号公告《曲靖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市政府可视文化事业的发展要求,全额返还用于文化事业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每年11月份各二级核算单位要与主管部门签订次年的工作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责任书,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制定下年度预算和拨付款项的依据。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包干办法和工作目标责任书计算包干经费按月拨给主管部门,并取消工资统发。各主管部门根据目标责任书按工作进度拨给二级核算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计算核减的经费,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可用于主管部门或核减单位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的项目经费,用核减单位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事业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图片社、版画院的包干经费中的职工人数可按2005年初的编制数计算,其包干经费与实有职工工资差额部分,由主管部门按本条上述规定安排使用,并抄送文产办备案。
第十二条经市政府立项批准的文化基础设施投入区分如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对待:
(一)市级公共文化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市级财政投入;
(二)政府鼓励通过市场化运作解决文化事业发展的投入;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文化事业单位政府视具体情况酌情补助;
(四)对过渡为经营性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政府原则上不再负责基础设施投入。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经费包干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其它规定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