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自治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6:28
发布部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川委办[2002]19号

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我省依法进行了第五届村委会的换届选举。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进行,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落实《通知》精神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紧密结合实际,巩固选举成果,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在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确保村民自治工作依法开展。要抓好“三个结合”:一是与“三个代表”学教活动的巩固完善工作相结合。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记党的宗旨,认真履行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职责。二是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结合,建立健全村级各项规章制度,依法治村,依法办事,保证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三是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按照省委、省政府抓好科技兴才、依法治村、民主管村的工作思路,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组织,健全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努力富民兴村,实现新的跨越。

二、广泛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增强民主法制观念
当前,各地要加强对新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培训工作。同时,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挂图、公开栏等形式,抓好对农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宣传教育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围绕农村基层政策、常用法律知识、民主管理方法和科技兴农知识等方面进行,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通过培训和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干部群众的民主法制观念,使村委会各成员成为民主管理的“当家人”、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为民排忧解难的“暖心人”;使广大农民群众懂法、守法、用法,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民主愿望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自觉行动。

三、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依法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是巩固选举成果的重要标志。去年,我省出台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这是我省开展此项工作的法规依据。当前,要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作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产生、村民代表会议议事、村务公开、村委会事务决策、民主监督等制度。要把村委会成员履行职责作为大事来抓,并加强检查和督促,对个别不依法办事和不履行职责的村委会成员,要根据群众意见依法作出处理。要让村民对村社集体重大事宜和切身利益问题了解得明明白白,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各市(州)要制定乡镇指导村委会开展工作的具体规则,并与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确保村民自治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

四、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来信来访是听取群众意见、检查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渠道,各地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查处;对群众反映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消除误解;对按政策暂时解决不了或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争取群众的谅解。
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农村稳定。对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的各种违法行为要敢于碰硬,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民自治工作的领导,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在深化改革中不断推进村民自治工作和全省基层政权建设稳固发展。